潍坊中医院核医学及Ⅲ类射线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潍坊市中医院核医学及Ⅲ类射线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鲁环辐表审〔2016〕45 号 经研究,对《潍坊市中医院核医学及Ⅲ类射线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潍坊市中医院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1055号,分东西两个院区。该院于2014年12月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鲁环辐证[07209]),准予使用I类放射源,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该院现有1台陀螺刀(60Co医用I类放射源1枚)、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应用核素131I、99mTc、89Sr)、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125I粒籽源)、1台直线加速器和2台DSA(属II类射线装置)及13台III类射线装置。 本项目包括:1.拟将西院区核医学工作场所北侧空置房改造为核素自动分装室、甲癌病房(2间)和服药患者卫生间(2间),用131于开展I甲亢和甲癌治疗,属于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2.在东院区口腔诊疗中心二楼口腔CT室拟新增1台口腔CT,属于Ⅲ类射线装置。该项目在落实好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后,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实施。 二、该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措施及以下要求,落实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开展辐射工作。 (一)严格执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1.落实、完善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医院法人代表为辐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设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指定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统一负责全院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岗位职责;各辐射工作场所应安排技术人员负责各自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1312.落实I核素、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制度、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维护、维修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等,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档案。 (二)加强辐射工作人员及患者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 1.认真落实培训计划,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和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辐射工作。 2.按照环境保护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部令18号)的要求,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做到1人1档。辐射工作人员应规范佩戴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进行1次个人剂量监测。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档案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1313.从事I甲亢和甲癌治疗,应告知患者及家属注意防护事项,对患者采取有效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接受不必要的受照剂量。 (三)做好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1.医院辐射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要求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2.射线装置机房应采取有效屏蔽措施,确保距机房外表面0.3m处剂量当量率不大于2.5μSv/h。 3.做好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设施的维护、维修,并建立维护、维修档案。 4.核医学科应实行分区管理,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控制区外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大于2.5μGy/h。 5.应落实放射性同位素入库、库存、出库登记制度,建立使用台账,定期盘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设置专用保险箱,明确专人负责保管,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安全。 6.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放射性核素进入废水,减少放射性废水的产生。放射性废水须经专门的废水收集系统排放至专门的衰变池内(至少衰变10个半衰期),经监测满足清洁解控水平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确保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核素满足排放限值的要求。 建立放射性废物衰变箱专用储存间。本项目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应收集到符合规范的放射性废物衰变箱内,在储存间衰变10个半衰期,达到清洁解控水平后,方可作为普通医疗垃圾处理。 与销售单位签订回收协议,由其回收放射性同位素包装容器。 7.制定并严格执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配备1台辐射巡测仪和1台表面污染沾污仪,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并向环保部门上报监测数据。 (四)制定并定期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计划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若发生辐射事故,应及时向环保、公安和卫计等部门报告。 三、该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向我厅申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审批意见有效期为五年,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向我厅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接到本审批意见后10日内,将本审批意见及环境影响报告表送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和潍坊市奎文区环境保护局备案。 经办人:窦义芳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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