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3.1.2.5提供青少年性、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咨询与指导 3.1.2.6 提供青少年常见生殖健康疾病的防治 3.1.2.7提供青少年非意愿性妊娠的预防与指导和终止非意愿性妊娠服务 3.1.2.8建立各种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青春期保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1.3.1提供常规体检与管理 3.1.3.2提供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的防治 3.1.3.3提供围绝经期/老年期的保健指导 3.1.33.1.3.4开展围绝经期相关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更老3.1.3.5开展老年期相关疾病的防治和康复 年保3.1.3.6提供更年期常见心理保健咨询与指导 健 3.1.3.7提供更老年期营养咨询与指导 3.1.4.8建立各种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更老年保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1.4.1提供乳腺常见问题的咨询与指导 3.1.4乳腺保健 3.1.4.2提供乳腺癌的筛查与转诊 3.1.4.3开展乳腺常见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3.1.4.4建立各种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乳腺保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2 3.2.13.2.1.1提供妇女常规健康体检与管理 妇科 妇科 3.2.1.2开展常见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的筛查与诊治 3.2.1.3 开展妇女盆底功能障碍性疾病诊断与治疗。 3.2.1.4 提供常见妇科内分泌疾病诊断与治疗 3.2.1.5开展常见妇科肿瘤的筛查 3.2.1.6提供常见妇科良性肿瘤的诊断与治疗 3.2.1.7提供妇科恶性肿瘤的诊断与转诊 3.2.1.8建立各种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妇女常见疾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2.1.1运用中医药方法对妇女常见病、多发病进行诊断和3.2.2中医妇科 治疗 3.2.1.2运用中医药方法促进优生优育 3.2.1.3运用中医方法对妇女常见健康问题进行保健指导和干预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 4.1计划生育指导科 4.1.1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落实工作规范及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支持 4.1.2负责制定辖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年度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4.1.3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辖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督导和质量控制 4.1.4对辖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推广新技术和适宜技术 4.1.5负责本机构和辖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数据的收集、质量控制与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4.1.6掌握辖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现状并开展研究,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4.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 4.2.1计划生育咨询指导 4.2.1.1开展避孕节育相关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 4.2.1.2开展避孕方法相关咨询及随访服务 4.2.1.3 开展适宜的孕情环情医学检查 4.2.1.4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前咨询与指导 4.2.1.5 开展计划生育手术高危病例的识别、管理和转诊 4.2.2.1提供与机构条件相适应的计划生育手术 4.2.24.2.2.2提供术后关爱服务、健康教育及随访 计划4.2.2.3 开展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手术的医学检查 生育4.2.2.4 开展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和治疗 手术4.2.2.5 发现避孕药具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及时报告 服务 4.2.2.5建立各种登记,定期总结分析 4.2.3男性生殖健康 4.3避 孕药情况 4.3.1制定避孕药具采购与发放计划,掌握全地区药具服务4.2.3.1开展男性孕前精子质量评估和男性不育诊治 4.2.3.2开展男性生殖道感染和前列腺疾病诊治 具管理科 4.3.2储藏和提供避孕药具,保障使用 4.3.3 开展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定期报告 4.3.4建立完整、规范、真实的登记,定期分析本地区避孕药具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5.其他相关部门 5.1信息管5.1.1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制定妇幼健康信息管理方案 5.1.2负责辖区内妇幼健康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理科 反馈以及质量控制 5.1.3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辖区内妇幼健康信息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导 5.1.4 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各级各类从事妇幼健康 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 5.1.5协助开展辖区妇幼健康信息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5.1.6负责本院内信息系统及其网络平台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 5.1.7负责本院内基本运行状况、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技术、诊疗信息和临床用药监测信息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以及质量控制 5.1.8承担本院内信息系统使用人员技术培训与考核 5.2 健康教育 5.2.1 制定本辖区内妇幼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5.2.2 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重点工作健康教育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科 5.2.3 按健康教育目标要求和工作计划开展面向社会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5.2.4 针对辖区健康教育的资料开发、制作和分发 5.2.5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健康教育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 5.2.6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 5.2.7制定本机构内的妇幼健康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5.2.8编写院内健康教育处方 5.2.9 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橱窗、展版、手册等材料 5.2.10 组织机构内妇幼保健专业人员健康教育相关知识、技能培训 5.2.11开展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家长学校、人口学校、育龄人群及病人宣教等健康教育活动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4月 日印发

校对:王亮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