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
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2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17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
知
(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20号)
各区县局,委机关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我委结合本市实际,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制定了《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该细则已经市市场监管委2015年第3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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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 》(食
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略)
2015年12月17日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八种经营类别,分别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药店、食品贸易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涉及多种食品销售经营类别的,按照一种类别归类。食品经营者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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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形式销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药店归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
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归类。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六种经营类别,分别为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三)单位食堂包括四种经营类别,分别为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食品、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明确标注。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主体业态备注栏中进行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禁止制作产生压力的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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