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

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鲁安监发[2016]3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3.21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6〕35号)

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依法规范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在促进各级安监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去年11月下旬,中共中央办公厅督查调研组专题督查调研山东、江苏、甘肃、福建等省安全生产工作时,明确提出了安全评价等中介服务机构存在服务质量不高的三方面问题。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针对天津“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暴露出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符合安全条件关键问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等事实,印发了 1 /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

厅科技﹝2016﹞13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机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机构资质管理

各级安监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管理规定,严格机构资质条件,把好准入关、复审换证关、从业范围增项变更关,审批过程和结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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