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44项)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44项)

一、农业水利

(一)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二)水利工程。

1.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其他河流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和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其他河流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4.其余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水电站。

1.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单站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项目,以及在跨省(区)河流上建设的其他项目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3.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二)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三)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四)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五)风电站。由市(州)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据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六)核电站。报国务院核准。

(七)电网工程。

1.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以及跨市(州)输电的33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其中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3.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八)煤矿。

1.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九)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和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州)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1.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其余项目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1.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连接国家干线管网的项目和跨市(州)的项目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3.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十三)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1.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连接国家干线管网的项目和跨市(州)的项目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3.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十四)炼油。

1.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2.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十五)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新建(含增建)铁路。

1.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项目,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地方城际铁路项目和其余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地方城际铁路项目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公路。

1.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和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2.普通国道网项目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普通国道网项目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3.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省级相关规划核准。

(三)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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