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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莫映谊
来源:《时代金融》2015年第12期
【摘要】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在转营农村商业银行的过程当中,通过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农村信用社、农民以及各方投资人的积极性,改革整体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改革的过程当中,凸显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剖析了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广东省农村信用社 农村商业银行 改革 一、广东农信社的概况
广东省联社于2005年8月5日正式挂牌,标志着省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平台已经搭建。截止到2013年底,广东农信社工有员工5.9万人,99家联社,机构网点5622个,平均每个县(市)就拥有机构59个,网点多、服务面广。截止2014年6月底,全省农信社(农商行)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9427亿元,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5953亿元,分别是2005年改革前的2.6倍和2.5倍。存贷款规模均居全省银行金融机构第二位。截止2014年7月,近40家机构完成流程的优化、再造及配套机制建设.全省93家联社在数据大集中期间成功上线,系统运行顺畅、稳定,广大客户和银行柜台人员反映良好。 (一)广东农村信用社的特点
1.农村信用合作社网点分布多、广。截止到2013年底,全省共有5622家营业网点,成为广东地区最大的零售银行网络,是广东省内营业网点最多、服务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尤其是偏远的粤西粤北地区。
2.近年存贷款都呈现增长的趋势。截止2014年6月底,全省农信社(农商行)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9427亿元,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5953亿元,分别是2005年改革前的2.6倍和2.5倍。存贷款规模均居全省银行金融机构第二位、在全国农信系统中名列前茅。
3.不少欠发达地区的不良贷款现象比较严重。农村信用社长期补农形成的不良资产和乡镇企业由发展到萧条产生的不良资产,已经影响到信用社的持续经营能力,难以通过盘活存量支持农业经济结构调整。
(二)广东农信社改革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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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部门多。广东省农信社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有20 多家,其中主要有省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省财政厅、省联社等。 2.时间紧。如票据发行有效期仅一年,每季度一批。
3.任务重。广东农信社总量大、风险大、差异大。广东省农信社机构网点5600多家,联社99家(广州市按一家计算),存款9400 多亿元。许多农信社不良贷款率高、亏损严重。各地农信社经营管理水平参次不齐,有全国先进单位,也有全国最差的。
4.历史包袱重。截止2014年6月底,我省农信社历史包袱较重,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占比高;二是沉淀时间长;三是预计算是损失大。 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存在的问题
当前广东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面临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据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罗继东介绍,首先,广东农信社对改革的认识不足,存在短视行为。认为改革的任务和目的仅仅是取得中央的扶持资金,对于建立新的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员工的素质等等问题的重视程度相当不够,“等、靠、要”思想严重。其次,省联社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没有很好地履行。具体如下:
1.追求效益与服务“三农”矛盾突出。由于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可以“自主择”,在股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自发地向股份制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合作银行发展的商业化、城市化倾向开始显现,从而导致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国家要求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建设的矛盾凸显出来。这种倾向和矛盾的积累,不仅潜伏着金融风险,而且加重了支农融资难度,不利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从根本上有悖于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宗旨。
2.产权关系不明晰。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环境、不同经营状况的农村信用社,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的总体目标和“ 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外部条件,都基本找到了符合自身特点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
3.法人治理结构责权利失衡问题未解决。由于产权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因此,责权利失衡的问题还未从根本上解决。主要是社员大会难以发挥作用,监督缺位。
4.监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有待加强。主要是信用社的自主性仍然较多地受到行政干预,省联社的高官都由省政府任命,而且多由省政府的官员兼任,这就使联社陷入政府的管控之中,难以避免信用联社、基层信用社民主管理和自主经营受到政府行政干预的牵制,甚至可能成为政府的“第二财政”。
三、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对策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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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服务“三农”意识,找准组织体系定位
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的特征被逐渐淡化。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的生产力还不发达,农业科技水平落后,农产品投资回报率低,农村资金贫乏,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迫切需要金融支持,特别需要建立健全坚持互助合作,为人社农民服务,不以盈利最大化为宗旨的农村信用社金融体系。因此,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本质不可变,服务于农村经济的方向不可偏离。 (二)进一步推进产权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推进产权改革必须坚持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有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人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要在人员组成上考虑吸收熟悉农村金融的非员工社员,在股金结构上允许股权适当集中,允许经营管理者提高人股额,培养大股东社员,提高股东参与信用社管理的积极性。完善法人结构必须建立有效的约束制衡制度。如实行理事长与主任分任规定理事会组成人员的外部理事应占一定比例明确信用社主任提名程序及其权责范围,设立监事会人员组成结构与运作程序,增强约束机制的有效性建立现代金融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价、内部核算和费用控制制度,推动相对独立的内部稽核体系建设建立审慎的会计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和社务公开建设,接受广大社员和存款人对联社和信用社经营情况的监督,对信贷决策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三)进一步完善拆型管理体制,逐步引入行业自律管理
省级政府在对农村信用社实施管理的过程中,要以“服务?三农?,防范风险”为核心目标,处理好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与尊重法人单位自主权的关系,克服管理上的行政干预,避免形成新的政企不分和缺位、越位、错位的现象。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社法人考核办法,实现责权利密切挂钩,形成内在动力。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省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形成监管合力。在当前形势下,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深入发展,加强国家调控和省级政府的监管是完全必要的,但从长远建设出发,必须借鉴国际惯例强化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自律管理。可在全国和各省建立信用合作协会,其主要职能是对会员提供联络、指导、协调、咨询、培训等服务,以此加强行业自我约束能力等。 (四)尽快消化历史包袱,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
决策监管部门,要为农村信用社尽快消化历史包袱提供帮助,搞好服务。一是对信用社不良贷款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因政策性原因造成的不良贷款应在严格审核后给予核销,使信用社轻装上阵。二是在增资扩股方面给予信用社优惠政策,在一段时间内允许保息分红,以利于稳定股金。三是适当放开信用社存款利率,免除营业税,降低所得率税,使农村信用社在与商业银行的竞争中具有比较优势,以利于信用社壮大资金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