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 总 则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 一般规定 3.1 计价方式

3.1.4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5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 计价风

险··················································································································· 3.2.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3.2.2 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3.2.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1.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3.2.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4 招标工程量清单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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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5 招标控制价 5.1 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5.1.4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5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3 投诉与处理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 投标价 6.1 一般规定

6.1.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7 合同价款约定 7.1 一般规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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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8 工程计量 8.1 一般规定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2 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2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 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3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4 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3 总价合同的计量

8.3.4 除按照发包人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9 合同价款调整 9.1 一般规定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9.1.5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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