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

则》的批复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粤府函[1996]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1.12 【实施日期】1996.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

(粤府函[1996]12号)

省教育厅:

粤教报[1995]23号文收悉。同意你们制定的《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请你们下发执行。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普通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我省普通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 / 2

第二条 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对象包括:反映普通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在普通教育教学理论、教学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我省普通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含学前教育、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育学院、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法申请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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