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居住区地下开闭所及配电室
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为了规范武汉市居住区内开闭所和配电室的建设,保障居民安全可靠的用电,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武汉地区实际情况,对武汉居住区内开闭所和配电室确实需建于地下时,除应满足相关建筑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1.规范性引用文件
DB42/504-2008《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GB50053-19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19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9089.2-2008《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5216-2005《35kV-220kV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定》 Q/GDW370-2009《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Q/WHGDPOS07-JS05-2007《10kV开闭所配套设施配置标准》 2.选址
2.1 开闭所和配电室不宜设置在地下,宜为地面上独立建筑。(本条款按《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第5.5.1.1条规定)
2.2 当条件限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独立房间内,但不得设置在最底层。(本条款按JGJ16-2008《居民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4.2.2条和DB42/504-2008《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第5.5.1.2条规定)。
2.3 相邻层不宜设置居民住宅。(本条款按DB42/504-2008《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第5.5.1.2条规定)
2.4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本条款按GB50053-19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2.0.1条规定)
2.5 开闭所和配电室应选择布置在规整的空间内,室内电气设备布置区域内不应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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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柱或剪力墙等遮蔽物。当采用断路器柜时,室内梁下净高一般不应小于3.8m。室内若采用结构降板方式增加净空高度时,降板深度一般不超过0.3m。(本条款根据GB50054-19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3.1.9条、GB50053-19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4.2.7和4.2.9条、JGJ16-2008《居民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4.6.3条、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第3.1.3条规定并结合设备运维经验规定)
2.6 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包括给排水管、消防水管、燃气管道、风管、专用线缆和设备等。(GB50053-19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2.7 室内结构楼面的荷载应根据实际的工艺、设备、运输等条件确定,一般不应小于7.0kN/m2。(本条款根据DL/T5216-2005《35kV-220kV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定》第7.2.2条规定,屋内10kV、35kV配电装置(开关柜)室楼面荷载不应低于4.0~7.0 kN/m2,结合设备情况(开关柜和变压器等)和运维经验规定)
2.8 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不宜过大,为降低线路损失及满足末端电压质量的要求,一般应控制在100m-150m,最大不宜超过250m。(本条款按DL/T599-2005《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第6.4条规定) 3.消防
3.1 开闭所和配电室需设置净空一般不小于4.0m(宽)X2.6m(高)的消防通道和设备运输通与设备们连通,车道宜为环形,一般需设置净宽不小于1.4m的疏散通道。(本条款根据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4条和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3.1条,结合设备安装、运行和维护的实际情况规定)
3.2 开闭所和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开闭所内应配置不少于4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本条款按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13条和Q/WHGDPOS08-JS05-2007《10kV开闭所配套设施配置标准》第4.1条规定) 3.3长度大于7m的开闭所和配电室应设置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房间两端,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本条款按GB50053-19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6.2.6条和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8.1条规定) 3.4 开闭所和配电室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门的内外要留有空地,面积不应小于1.5 m2,长宽大致相等。设备门应采用对开门,尺寸不宜小于1.8m(宽)X2.7m(高)。疏散门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9m。(本条款根据JGJ16-2008《居民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4.9.2条、GB9089.2-2008《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第4.6.1.3条规定开闭所和配电室门的防火等级和相关要求;根据JGJ16-2008《居民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4.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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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设备实际情况,规定设备门尺寸;根据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4条和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8条,规定疏散门尺寸) 4.防水、排水
4.1 工程按一级防水设计。地下室(外墙、底板、顶板)防水宜采用混凝土结构自防水与外包防水相结合的方法。(本条款按DL/T5216-2005《35kV-220kV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定》第7.3.2条规定)
4.2 各种电缆、电缆桥架、金属线槽、密封式母线、接地线和管道穿越建筑时,应在进出口穿越处采用防水措施。一般应采用专业封堵材料进行防水封堵,并进行防水验收。当穿越防火分区楼板、隔墙时,其空隙应采用相当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封堵。(本条款按DL/T5216-2005《35kV-220kV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定》第7.3.7条规定)
4.3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考虑地表水、地下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确定。单建式的地下工程,应采用全封闭、部分封闭的排水设计;附建式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高度,应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mm以上(本条款按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第3.1.3条和JGJ16-2008《居民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8.1.8条规定)
4.4 建筑排水应采取以防为主、放排结合的设计方法。开闭所和配电室内基础与通道与室外完全隔离,并内部连通汇于集水井,可通过机械排水设施强制排至室外。集水井尺寸一般不宜小于1000m(长)X1000mm(宽)X1000m(深)。(本条款按DL/T5216-2005《35kV-220kV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定》第7.3.8条规定) 5.通风、除湿、降噪
5.1 开闭所和配电室应根据环境要求加设机械排烟设施以及除湿或空调设备。室内温度不宜超过35℃,湿度不宜超过85%;事故时,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低于6次;室内应配置温湿度计。地下开闭所和配电室机械排烟的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当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通风管道不应设置在人防要求封闭的区域。(本条款按DL/T5216-2005《35kV-220kV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定》第7.4.5、7.4.6条和GB50053-19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6.3.3条规定) 5.2开闭所和配电室应按照1类声环境功能区建设,噪声昼间不应大于55dB,夜间不应大于45dB。当噪声大于以上标准时,应增设隔音降噪设施。(本条款按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第4.5.1条规定)
5.3 室内装修应采用防霉防潮材料。墙面应抹灰刷白,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本条款按Q/WHGDPOS08-JS05-2007《10kV开闭所配套设施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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