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30 【实施日期】2016.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5年11月30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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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管辖权划分)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

(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 2 / 3

(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对本区、县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区、县级管辖河道的; (三)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

(四)本区、县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街道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本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级管辖河道、区县级管辖河道、乡镇级管辖河道的目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执法权限)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一条 第一款

规定的执法范围,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除前款规定的执法范围外,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在海塘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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