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民事自助行为制度思考

关于建立我国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思考 ——从权利救济的理论本源说起

论文提要:

现代法律关于权利之保护,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一般不允许私力救济,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经济纠纷愈来愈多,公权力不逮之处难免出现权利保护不周的现象。自助行为作为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逐渐为近现代各国民法所确认,其功能就在于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我国基于种种原因,迟迟未制定自助行为制度,实践中往往出现民事权利未进行诉讼而无法得到及时的公权救济,从而产生受害人的权利无从保障的真空地带。本文试图从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以权利救济的理论本源作为阐发点,论述了自助行为的历史发展,在参考两大法系的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法哲学基础理论,对我国制定民事自助行为的必要性进行说明,进而从构件要件、效力、立法选择模式等方面对我国民事自助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借此供大家参考借鉴。全文共计9431字。

关键词:自助行为 私力救济

以下正文:

把权利定性分析,可以分为第一性权利和第二性权利,也称之为原权利与救济性权利,救济性权利的设定必须存在于原权利的基础之上。于是,我们能给权利救济下一个比较清晰的概念,权利救济是由于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而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依据一定的程序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以维护权利人的合理权益。

众所周知,权利的救济可以分为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关于公力救济,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救济,而私力救济一般认为应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由于公力救济制度散落在各部门法中,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也在刑法和民法通则中有配套之规定,所以无须赘述。本文探讨的中心即为完善我国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相关思考。

一、权利救济的理论本源

(一)从“人性善恶”理论引出权利救济

近代的启蒙思想家,致力于为权利和自由寻求“理性”根据,他们提出,权利和自由被侵凌的最大危险并不是来自公民个人行为的不法,而是来自政府权力的滥用。代表人物孟

德斯鸠也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并相应提出了“分权制衡”的理论,然而,孟德斯鸠并未为其“分权制衡”理论进行论证,而是从侧面建立了一种“人性善恶”的理论基础,把问题引入到哲学思辨之中:即只要人性是不完善的,那么侵权的事情就必然地合理存在。孟氏的高明之处在于他明确了分权政治结构的价值,而不是在于他说明了“分权”的理论基础。①

(二)从“冲突”理论看权利救济

探究事物之本源,“侵权”行为的产生实质上是“冲突”的一种表现,“冲突”之产生归结于各种物质性的,文化性的根源。关于“冲突”的具体理论,不得不回到社会学上,社会学对“冲突”的界定,无论是科塞所谓的社会整合功能,抑或是达伦多夫认为的“社会力量之间的紧张状态”,都只是在价值论上加以开拓,难有一个概念明晰的界定,每一个社会学家在为自己构建的理论基础上设定自己的一家之言,这也归结于“冲突”理论体系本身接纳的结果。

然而,学者从“冲突”的价值论上为我们展示了很好的理论视角,提出“冲突”的“正功能”以引导社会之变迁,相应地论证“冲突”的“负功能”来防止“冲突”之恶化,在这种可控制的层面上为权利的救济理论提供了理论基础。提供权利的救济只

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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