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附件6-30)

附件

江西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 根据国家关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审批、下达、实施、考核验收、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提升农村环境管理能力而开展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示范项目。

第四条 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改善民生;突出重点,分类实施,体现特色;层次推进,突出精品,系统打造;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加大投入,保证效果”的基本原则。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和实施,坚持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长效追踪”的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实行省市统筹,以县为主,自下而上,分级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和项目实施组织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示范项目的实施和建成后运行维护。县(市、区)环保、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立项申报以及绩效自评、日常检查等工作,指导有关乡镇政府共同做好项目实施。乡镇财政所和环保管理人员配合县(市、区)环保、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设区市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内的项目管理,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推进项目科学有序实施。

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全面指导协调全省示范项目开展,制定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及管理办法,负责示范项目的立项审查、考核验收,运行评估,对各地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等。

第六条 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实行公开公示、省级备案、项目预决算评审、项目施工单位确定、工程管理、考核验收、监督检查、运行维护、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制度,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第二章 项目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项目选取原则:

(一)地域空间相连的多个村庄,通过采取措施实施综合治理,可使这些村庄的环境质量获得明显改善;

(二)有共性的环境问题或相同环境敏感目标,通过多个村庄实施同步治理,使同类环境问题得到解决或相同的环境敏感目标得到保护;

(三)通过利用现有或建设污染防治集中处理设施,利用其辐射作用,解决周边多个村庄的环境问题;

(四)具备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的维护及运行能力; (五)对已持续开展农村整治,村容村貌、绿化、道路等基础设施部分建成,积极推进现代生态农业综合建设的乡镇村庄优先予以支持。

(六)对统筹规划、集中投向涉农资金实施整县推进的县域,或者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生态县的县(市、区)优先予以支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主要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用于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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