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采掘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矿井采掘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采掘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现矿井正规、持续、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采掘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集团公司、矿必须加强对采掘生产技术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以集团公司总经理、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在总经理、矿长领导下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3条 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应对集团公司总经理、矿长负责,主管集团公司、矿技术工作,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经集团公司总经理、矿长审查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4条 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必须明确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 第5条 地质部门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新设计盘区的地质报告,盘区设计提前一个月送交施工单位。新盘区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

第6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隶属于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单位。 第二章 盘区设计、工作面设计管理

第7条 盘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在编制盘区设计前,必须先编制盘区设计方案,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再进行盘区设计。盘区设计必须依照经批准后的盘区设计方案进行编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后报集团公司备案,无盘区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准不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更不准开工。

第8条 编制盘区设计方案前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一、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地质报告;

二、矿井设计文件,如:矿井设计、矿井改扩建设计、水平设计或区域设计; 三、矿井的长远规划、盘区接续图表; 四、邻近盘区相同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

第9条 盘区设计方案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炭工业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在充分分析研究本矿实际生产条件的基础上,必须提出至少两个或以上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比较,选择最佳方案做为盘区设计的实施方案。

第10条 盘区设计方案在编制过程中,依据设计规范基础上广泛征求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工人和安监部门人员的意见,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技术,设备选型应坚持高强度、大功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力求盘区的开采实现高产、高效、高回收率、安全可靠和经济效益好。

第11条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盘区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后作为盘区设计的依据,并存档管理。

第12条 经审批的盘区设计方案是盘区设计必须遵守的技术文件,矿总工程师应将审批意见全部纳入盘区设计中去。在执行过程中不准随意修改设计,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原审批的盘区设计方案时,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3条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业务部室及安监部门应定期检查矿井盘区设计的贯彻执行情况,不符合规定者要立即纠正,并以此作为考核本单位业务职责、业务保安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14条 综采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单位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安监、机电、地质、通风等单位在设备安装前一个月进行会审,严禁传阅审批。新上综采工作面以及变更支架架型的综采工作面设计须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备案。

第15条 综采工作面设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在设备安装前一个月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一、工作面地质条件复杂(断层、褶曲、冲刷带较大);

二、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水、火、瓦斯、冲击地压较严重等); 三、工作面储量损失较多或造成上部煤层储量损失严重的; 四、采煤方法和采煤工艺的改革及使用特殊采煤方法等;

第16条 盘区设计、综采工作面设计、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设计编制内容(见附件1、2、3)。 第三章 采掘工作面现场管理

第17条:矿井开采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需采取非壁式采煤方法时,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炮采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支护型式;采用大采高或放顶煤采煤方法时应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门的设计,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18条 综采工作面的设备安装,必须严格按照工作面设计进行施工,并由施工单位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和技术组织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19条 运送综采设备必须使用专用的平板车,车上要有特制的锁紧装置,以固定物件,提运综采设备的钢丝绳、绳卡、钩环等都要事先做好详细检查,并核算其强度,确实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时方可使用。安装撤除和运送综采设备的辅助设备,必须保证性能良好、安全可靠,起吊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20条 综采工作面开切眼应尽量采用掘进机,全长、全断面一次掘成,对下分层、层间距较小的近距离煤层或顶板破碎一次掘全宽确有困难的,可先掘小断面,然后再扩帮或边扩帮边安装。切眼断面、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21条 新投入的采掘成套设备下井安装前,必须在地面进行单机、联合试运转,运转正常后方可下井。下井前要详细核对运输路线,以确定设备的装车方向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2条 综采、综掘设备运输、安装、拆除前,由分管副矿长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调度人员要将每日的实际进度填绘在进度图表,发现工作进度和计划要求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协调解决,搞好配合,使安装工作顺利进行。

第23条 设备在运送过程中不准随意拆卸各种液压件、密封件及封堵等,零部件要放入专用箱内运输,对仪表和易砸伤的精密件,要设专人精心运送,液压件的外露接口要用专用的塑料堵封堵。

第24条 试生产前,由分管生产的矿领导组织矿、队有关人员按照设计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的要求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对存在问题定时定人进行处理,安装质量达不到标准不准生产。

第25条 工作面试生产前,应人工清理机道,确保浮煤里没有金属物件、杂物,以防损坏采煤机、刮板运输机,避免发生事故。

第26条 新组建的综采、综掘、高档队要成建制地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脱产培训,新补充人员时,培训期不少于三个月。对支架工、工作面机电维护工、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刮板运输机司机、泵站工等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达到“四懂四会”,经集团公司测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第27条 综采队换用新型设备时,要根据新设备特点,由矿组织培训,经测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28条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过断层、过破碎带、过老空、工作面收尾等,必须事先拟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应组织安监、地质、技术部门人员和区队长到现场指挥,直至处理完毕为止。

第29条 综采工作面的上下安全出口,其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m,高度不低于1.8m,出口内无杂物,保证通风、行人畅通无阻。

工作面端头、超前支护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按规程严格执行,两巷中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必须有防倒装置,严禁使用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第30条 为保证工作面支护强度,回采工作面必须做到:泵站压力符合规定要求,乳化液的配比浓度必须按3~5%(高档为2~3%)执行,乳化液系统不得有漏液现象。泵站工必须携带乳化液浓度测试仪,每班检查乳化液浓度不少于2次,并作好记录,纳入工程质量班评估内容,每季度必须对配液水质进行化验。

第31条 综采、高档工作面的液压支架、支柱的初撑力必须保证达到规定要求。 第32条 各矿必须加强放顶工作,建立完善的放顶工作制度。凡顶板坚硬不能随采随冒(综采落三角悬板大于5×10㎡、高档悬板大于2×5㎡)或采空区顶板塌落高度小于1.5倍采高时必须进行人工强制放顶。

第33条 综采工作面割煤后应及时移架,严格执行作业规程中规定的追机距离,顶板破碎地点可超前擦顶移架,及时维护新暴露出来的顶板,端面距不大于340mm,禁止全工作面割完煤后才拉架。

第34条 工作面要按规定配备、安装测试液压支架(柱)初撑力、工作阻力的仪器、仪表,及时检查支架(柱)的初撑力和工作阻力。综采工作面至少按“三区五线”布置(当工作面长度大于150米时至少增加2条测线),高档工

作面每10米布置一条测线,炮采工作面也应进行统计观测。 第35条 各矿的矿压观测组要加强对矿压资料的分析研究,逐步摸清各煤层回采工作面的矿压显现规律,分析研究液压支架的工作状况,定期进行顶板压力预报。

第36条 工作面停采时,要提前铺金属网,网要拖入古塘底板1m左右。机道宽度、支护方式、支护材料及撤架方法要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两顺槽要保证通风、行人畅通无阻,机轨合一巷人行道宽度要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不够宽度的地方应架设行人过桥。

第37条 工作面所有作业人员不准在机道内行走,不准跨越运转中的刮板运输机和皮带。

第38条 所有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发现聋顶、片帮、伞沿、零皮等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第39条 综放工作面每推进15~20m,在两顺槽和沿工作面每隔15~30m探测一次煤层厚度,探测煤厚时均应如实描述,进行地质编录工作,绘制平面图和剖面图。 第40条 严格按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并进行检查验收,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每班检查验收的班检制;矿对区队定期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集团公司对矿进行定期检查,每季度进行考核评比。所有采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评定结果要做好记录备查。

第41条 井筒、巷道、峒室的断面不小于原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7%,其中严重失修率不得超过3%,并要求主要运输通风巷要保证安全畅通。因巷道、峒室长期失修造成停产或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第42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主要峒室和主要车场都必须有完善的通讯设施,做到调度指挥灵活及时。

第43条 集团公司、矿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采掘第一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必须执行干部下井登记制度。凡遇问题需干部下井处理而未下井处理,导致发生事故,以及干部下井发现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或对重大隐患没有制止而发生事故的,应追究责任。

第44条 采掘工作面各巷道必须设立进度标志牌,每20米按顺序设一个进度牌。 第45条 掘进巷道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期的旬、月验收,由主管领导组织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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