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煤矿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核评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第四条 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 1、 证照齐全有效。
2、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3、 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4、 采掘关系正常: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
回采率达到要求。
5、 自查考核奖惩:煤矿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
度。
6、 按要求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且井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露天煤矿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矿穿孔、煤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6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不低于60分。
第六条 考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申报煤矿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总则所列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待隐患排除后,重新申报。
第七条 鼓励煤矿企业采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1093—20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其指标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对标确认,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可
引用,但考核评级工作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按年度分级考核。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承担;二级、三级的考核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按照企业申报、现场考核、等级认定、公示发布、颁发证书的程度进行。
第十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
1.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采取动态检查。全国煤炭行业每年进行一次;省(直辖市、自治区)每半年抽查1次;矿每月进行1次全面自查。
2.对被取消和未取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煤矿,须责令其停产整改;对逾期未整改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 企业应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提升计划,不断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应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给予鼓励。
第十三条 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2004年)同时废止。 附件2
第2部分 通风
一、基本条件
矿井不应存在以下情况: (1) 瓦斯超限作业;
(2)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未依
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
(3) 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 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 (5) 通风系统不独立,不完善、不可靠; (6)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二、基本要求 1、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机械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实现双回路供电;
(2)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3)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 使用抗静电、抗阻燃标准风筒,风筒吊挂平、直、稳,风筒末端到工
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3、通风设施
通风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位置合理; (2) 帮、顶、底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墙面平整;
(3) 通风设施前后5米范围内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等。 4、瓦斯防治
瓦斯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设立防治瓦斯领导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队伍; (2) 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3)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4) 按规定测定煤层的瓦斯赋存参数,并绘制瓦斯地质图;
(5) 瓦斯检查工持证上岗,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瓦斯检查次数及瓦斯检查
工交接班等符合相关规定。
5、突出防治
突出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有规范的专项设计;
(2) 突出矿井应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设立防突工作领导小组,
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和装备;
(3) 区域预测结果、区域防突措施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执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经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4) 采掘工作面落实区域及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5) 防突装备、仪器、仪表的管理、检定符合相关要求。 6、瓦斯抽采
瓦斯抽采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按规定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抽采系统; (2) 抽采瓦斯安全设施、参数监测符合相关规定; (3) 瓦斯抽采矿井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
(4) 瓦斯抽采工作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7、 安全监控
安全监控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足各类专业人员;
(2) 安全监控系统应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
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
(3) 各类安全监控设备、仪器仪表应按规定进行调校、检定或试验。 8、 防灭火
防灭火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建立防灭火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建立管理制度; (2) 按规定建立防灭火系统,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
(3) 按规定建立监测系统,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制定防治自然发火
的专门措施。
9、 防治粉尘
防治粉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建立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配足防尘专业技术人员;
(2) 按规定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建立防尘供水系统,完善综合防尘设施; (3) 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测
定粉尘浓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及分散度等;
(4) 测尘仪器、仪表齐全,并定期进行校正、检定。 10、 井下爆破
井下爆破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爆炸材料的贮存、运输和爆炸材料库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 建立和执行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炸材料防止丢失及销毁制度、爆炸材
料领退制度、“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等制度;
(3) 矿井配有足够的爆破专业人员,且持证上岗; (4) 按规定编制爆破说明书,并按其进行爆破作业; (5) 特殊情况下的爆破作业执行相关规定。 11、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按规定建立通风管理机构,配足专职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 (2)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隐患排查、至少召开1次通风工作例会; (3) 各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4) 通风措施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并严格落实。 三、评分办法
按表2-1评分,通风11个大项每大项标准分为100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以11项的最低分作为通风得分,按相关规定无须开展突出防治或瓦斯抽采的煤矿,该项不考核。
局部通风以所检查的全部局部通风区域的最低分为该项得分。 通风设施以所检查的单项设施的平均分为该项得分。 项目内容中缺项时,按下列公式进行折算:
BA??D
B?C式中A——本项折合分数; B——本项标准分数; C——缺项标准分数; D——本项检查实得分数。
表2-1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表 项目 标准 项目 基本要求 评分方法 内容 分值 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等)应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规定审批;一、通巷道贯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20 风系批;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应完善统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系统 (1002、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分) 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20 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得分 查资料和现场。改变通风系统(巷道贯通)无审批措施诉扣 10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查资料和现场。1处不符合要求扣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