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章节测试1-10

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依法提起公诉,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请运用本章学习的相关知识分析此案例。

章节测试九答案

一、填空题答案 1. 法律规定 法定

2. 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违宪法律责任 3.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 刑事制裁 违宪制裁 二、选择题答案 1.ABC 2.ABCD 三、简答题答案要点

1.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2.与教育经费管理有关的法律责任;与校舍及设施有关的法律责任;与收费有关的法律责任;与招生有关的法律责任等。

四、论述题答案要点

1.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要从保障设施安全、重点排查隐患,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救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救治及时、形成合力四个方面入手。同时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多方面的努力,共同保证学生的生命健康。

2.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主要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其他当事人都可能成为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答案要点

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所谓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案例中,身为校长的樊启,当教师向其反映教学楼楼道照明灯损坏时,樊未予以重视。在此情况下,樊启仍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全校学生上晚自习课,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导致学生

因路黑拥挤而酿成事故。出事后,樊启未及时回校组织营救工作,置师生安全于不顾。校长樊启明知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险,不采取措施,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具备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章 节 测 试 十

一、填空题

1.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有 、 和其他救济渠道。 2.教师申诉制度由 、 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 二、选择题(单项选择) 1.行政申诉救济方式属于( )

A.司法救济方式 B.行政救济方式 C.民间救济方式 D.诉讼救济方式

2.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应当作出处理的日期为( )

A.5日内 B.10日内 C.15日内 D.30日内 三、简答题

1.什么是教育申诉制度?在哪些情况下,教师可以提出申诉?在哪些情况下,学生可以提起申诉?

2.简答行政诉讼的程序。

3.提起民事诉讼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有哪些? 四、论述题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何在?

2.结合现实,谈谈建立教育申诉制度的现实意义。 五、案例分析题

录取被延误一年 考生告上法庭

1996年7月,考生王轶在高考中取得了536分的好成绩,超出当年安徽省理科重点录取分数线8分,超出一般本科录取分数线36分,王轶在一般本科院校志愿栏中,只填了安徽财贸学院,专科学校的志愿一个也没填。然而他却被录取到他根本没填报的湘潭机电专科学校。王轶父亲为此艰难上访,为王轶补填专科志愿三赴马鞍山市招生接待处,六上省教委招生办,一次进京,数十次去黄山市教委,最后经安徽省教委批准,王轶被安徽机电学院计算机系录取,但考虑到学习进度,王轶只能随下一届新生一道入学,王轶被整整耽误了一年才圆了本科大学梦。在此期间,王轶的父亲还在安徽财贸学院查到这样的情况:当年该校省内统招102人,在填报该校的136名考生中,王轶的成绩列第20位;王轶报考的该校税务专业中,省内录取6人,考分比王轶高的仅1人,第二、第三志愿录取的考生中,均有数人考分比王轶低。在这种情况下,王轶根本没有填报的湘潭机电专科学校录取了王轶,并出示了王轶的档案袋上贴附的写有“经与考生联系,无条件服从录取”字样的字条。王轶的档案及其上面贴附的字条,只能出自黄山市教委招生办工作人员之手。

请问:

(1)如果王轶采取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应以谁为被告?该诉讼的性质如何认定?

(2)法院应如何判决?依据是什么?

章节测试十答案

一、填空题答案

1.司法救济渠道 行政救济渠道 2.申诉提出 二、选择题答案 1.B 2.D 三、简答题答案要点

1.

(1)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体及教育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或认为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申诉的范围包括:第一,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但只要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申诉。第二,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如果教师对处理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诉。第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3)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第一,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可以申诉。第二,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者,可以申诉。 第三,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乱收费、乱推派、乱罚款,非法没收其财物,强迫其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或无必需物品等权益者,可以申诉。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一审程序又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四个相互衔接、依次转移的阶段。

3.实质要件: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形式要件:提交起诉状。 四、论述题答案要点

1.可从裁决机关、审查范围、适用程序、法律效力几个方面进行区别。 2.(略)

五、案例分析题答案要点

1.应以黄山市教委为被告,该诉讼属于行政诉讼。

2.本案中,黄山市教委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未经考生同意,擅自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背考生意愿,涂改考生的档案材料,使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考生没有被录取,严重侵犯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教育法》第七十七条与第八十一条规定。法院应依据《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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