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 - 图文

(四)生态环保。含9项指标,主要反映生态环境建设、单位产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方面情况,引导国家级经开区绿色集约发展,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五)行政效能。含4项指标,主要反映政府行政效率,引导国家级经开区以投资者满意度为核心,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

商务部在当年考核评价工作开展前初步确定各大类一级指标及其中二级指标权重,并可根据每年考核评价情况进行微调。《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指标解释附后。

第十三条 针对国家级经开区东、中、西部地域差异和园区性质不同,商务部将对各大类一级指标及其中二级指标设置差异性的权重,在当年考核评价工作期间予以明确,以发挥导向作用,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反映不同地域、不同发展阶段和园区性质的差异性。东、中、西部地区的划分依据为国家根据经济带划分的东中西部地区标准。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评价年度内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生下列违法违规和重大突发影响事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由商务部定期与相关部门沟通,取得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在考核评价中相应作扣分处理:

(一)报告期内发生直接相关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重大突发影响事件的(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环境影响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二)报告期内发生财政、税收、规划等违法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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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债务规模突破批准限额的。

第三章 考核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反映国家级经开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综合发展水平状况。

考核评价工作在当年6-10月开展。商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评价周期、考核评价期间和完成时限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工作包括五个环节:信息收集、地方初审、数据核查、量化考核评价、结果发布。

第十七条 各国家级经开区应在6月30日前通过“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http://211.88.22.54/)”填报考核评价数据及相关审核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采用多种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的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进行初审。完成初审后,对通过审核的国家级经开区在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中予以确认,同时将本省关于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的初审意见、汇总的审核材料(电子文档)在7月31日前报商务部。

第十九条 商务部会同第三方机构采取与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等部门数据对碰方式进行查证核实,并于8月30日前将核查结果反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抽取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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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和审核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第二十条 商务部将各地上报的考核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交专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量化考核评价。专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应在9月30日前完成对各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数据的量化考核评价,得出考核评价结果和评审意见,并撰写考核评价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根据专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提交的考核评价结果和评审意见,确定实施动态管理的国家级经开区名单。考核评价结果在10月31日前发布。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举报考核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考核评价结果提出异议,商务部对异议人的回复,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

第四章 审核要求

第二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指导下开展考核评价初审、专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开展量化考核评价工作,应确保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 审核内容包括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和逻辑性审核四个方面。

(一)时效性审核。一是国家级经开区应按规定时间填报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二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的初审。对超期上报的国家级经开区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考核评价中作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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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处理。

(二)完整性审核。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应按规范要求上报、收集、装订,并与要求的结构、基本格式一致。提供伪造资料、无效资料、过期资料的,该项资料按作废处理,不予重新补报,所证明的对应指标得分按0分处理。

(三)准确性审核。对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进行比对审核,考核评价数据应与所附审核材料一致,且应与国家级经开区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数据一致。

(四)逻辑性审核。在“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中对各国家级经开区的考核评价数据进行数据比对和增速、结构、比例、比率之间的逻辑关系审核。

逻辑关系审核超出规定比例的,须提供“异常变化指标说明”(上传文档说明),列明造成异常的主要企业、项目等具体因素,变动数额、幅度等能有效解释变动情况的数据。若不能提供相应说明,则该项指标得分按0分处理。

第五章 结果发布及应用

第二十五条 商务部联合第三方机构,以召开专题发布会或出版年度报告形式,向全社会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开区公开发布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情况。各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结果及今后发展合理化建议,将通过商务部函的方式反馈给各国家级经开区及其所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指导其今后发展。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以年度考核评价数据为基础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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