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公司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

与激励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公司各阶 层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该公司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提供一定的成果转化资源支 持,鼓励自主进行实施成果转化,实现自主创业。

第三条 本制度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公司承担国家、地方、企 事业单位等科研项目或者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人力以及其他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我公司对其拥有完全的或者部分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技术,面 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 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六条 公司鼓励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研发部负责公司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 的发布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和沟通,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财务部做好以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效益或者收益的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队伍组织, 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九条 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根据成果情况,针对企业人员通过 自主组织团队,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实施成果转化。对研发成果进行自主实施转化;企业提供一定的场地、设备等资源进行支持,转化成果所获得的收益按照折股或者技术入股的与企业进行利益分配。

第十条 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可自行进行成果转化,但应事先 向公司进行报备,而且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转化工作和后续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成果转 化的要求进行设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转化: (一)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 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 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 化; (四)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财务部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科技成

果转化进行审查和跟踪,其他项目组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各项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各项科技成果(技术)的转化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的订立须经董事会和财务部审核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组织或者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四条 公司鼓励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积极发挥自主能动性和技术经验,促动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并获得良好的效果。

第三章 技术权益

第十五条 与其他单位、公司或组织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办理。

(一) 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 益归本公司所有;

(二) 在合作转化中有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 权益归合作方所有;

(三) 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 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单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其他公司或组织合作进行科技成果在转化的,合作方应当就技术秘密签订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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