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就医定额补偿试行办法

青合管发?2010?2号

青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就医定

额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卫生院、市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青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就医定额补偿试行办法》已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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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就医定额补偿

试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定点就医定额补偿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09]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就医定额补偿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鲁卫农卫发[2010]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定点就医定额补偿的病种包括老年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单纯性唇裂、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定点就医定额补偿的适用范围包括60岁以上的老年白内障患者和14岁以下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单纯性唇裂、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患者。

第二章 鉴定与管理

第四条 实行定点就医定额补偿的疾病鉴定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负责,诊断依据为临床诊断标准。

第五条 确诊为上述疾病的病人可申请纳入定点就医定额补偿,对病人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建立管理台帐。

第六条 开展定点就医定额补偿工作的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应本着能力优先、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省内二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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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均可自愿申请老年白内障和儿童单纯性唇裂、儿童白血病定点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和心脏病专科医院均可自愿申请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定点医院,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 病人自主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作为其就诊的定点医院,非定点医院的医药费用不纳入定点就医定额补偿。

第八条 定点医院对定点就医定额补偿的病人要做好登记,及时上报市新合办。

第九条 定点医院要制定病人身份审核、临床路径实施、药品目录使用以及各项指标控制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定点医院要严格遵守新农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药品目录。

第十一条 病人手术治疗使用的植入性材料应在病人或家属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提供。

第十二条 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操作规范,不得延误病人合并症、并发症的治疗,不得推诿病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 定点医院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 费用及补偿

第十四条 病人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不论是否患有合并症、并发症,不论住院时间长短,均按年度实行总费用控制,次均住院费用的限额为:老年白内障2000元(不包括晶体费用),儿童单纯性唇裂3000元,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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