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认证证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辽安监规划[2009]13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0.14 【实施日期】2009.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认证证书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辽安监规划〔2009〕13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管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认证,管理特种劳动防用品销售证书,省局依据《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和《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新修订了《辽宁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认证证书管理实施办法》,经2009年10月9日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辽宁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认证证书管理实施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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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辽宁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认证证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管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认证,依据《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和《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的申请、审核、颁发、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单位符合《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凭证。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需要,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单位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书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2 / 3

第六条 申请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且经营产品类别在营业执照范围之内;

(一)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且经营产品类别在营业执照范围之内;

(二)有满足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储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劳动防护用品产品标准、发放标准及相关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和了解劳动防护用品的相关知识,能向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五)有经营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管理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六)经销单位申请的销售产品品种应有合格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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