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评奖细则
为了做好江西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励工作,保证省局科技创新奖评审质量,根据《江西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评奖细则。
第一章 奖项分类
第一条 省局科技创新奖设五类奖项 (一)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 (二)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 (三)工程技术奖 (四)软科学奖 (五)科技论文奖
第二条 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是奖励在广播电视基础领域、学科前沿具有重大和创造性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在技术上有自主创新,形成产业的主导技术,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广播电视某一专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第三条 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是奖励在广播电视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应用推广的小发明和小革新。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广播电视某一专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参加评奖的项目应经过一年以上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工程技术奖是奖励具有系统创新和高科技应用的广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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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综合性技术工程和系统技术改进工程。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促进了本领域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作用。
第五条 软科学奖是奖励在科技战略、规划、政策、方案、标准、计量、情报及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研究成果对制定相关政策、规划、方案具有重大作用和实用价值,对推动本领域经济、科技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参加评奖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
第六条 科技论文奖是奖励在广播电视科学技术研究与科研管理、系统开发及应用、系统运行维护与管理等工作中,科技与管理人员理论联系实际撰写的论文。参加评比的论文应一年内曾在报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
第二章 推荐与申报
第七条 省局各直属单位申请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须经过省局科技处成果鉴定、验收和登记后方可申报评奖(科技论文除外)。
各设区市级单位申请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须经过省局科技处或科技处委托设区市局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鉴定、验收和登记后方可申报评奖(科技论文除外)。
第八条 省局科技创新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单位[指省局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广播电视局]根据省局科技处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进行推荐。申报限额在申报通知中另行规定。
第九条 申报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江西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见附件一)和科技论文至推荐单位,推荐书和科技论文一式12份、有关附件一式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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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荐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并对申报奖励等级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江西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申报项目推荐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局科技处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省局科技处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补齐。逾期仍不能完成材料整改的,不提交评审。对形式和资格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省局科技创新奖的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工程技术奖、软科学奖、科技论文奖由科技处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省局科技创新奖的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工程技术奖、软科学奖的评审,采用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方式进行。通过听取项目完成人情况介绍、会议讨论,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打分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省局科技处监督评审过程,保持公正公平,负责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报送省局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江西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评审原则: (一) 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
主要按学术价值、先进性、创造性、是否具有核心技术和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二)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
主要按技术创新水平、应用价值、技术难度和经济效益和社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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