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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
法律体系:宪法(组织法、国籍法、选举法、区域自治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民法商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经济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2.
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办法、规定。 3.
立法法(新变):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4.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5. 6.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7.
代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8.
物权的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权。物权种类:所有权(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①建设用地使用权、②土地承包经营权、③宅基地使用权、④地役权)、担保权(抵押、质押、留置) 9.
①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③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10.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 2)附
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续期: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使用期限的约定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11. 地役权的设立: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产生不需要
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4)土地上已经设立了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12. 地役权的变动:1)需役地及需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及供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
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3. 1.不动产登记生效。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2.动产自交付生效。例外情况: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4.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因此国有土地使用
者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5. 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 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6. 17.
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8.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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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责任。保证人的资格条件: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6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以后不再承担责任。
19.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
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0.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1. 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不得抵押财产: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注:“四荒”土地可以抵押)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4)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22. 抵押权的产生1)不动产登记生效:在建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 2)动产登记对抗:航空器、船舶、车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权的产生与抵押合同效力的区分: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
23. 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折价不需要通过法院;拍卖和变卖只能通过法院。 24. 抵押清偿顺位: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25.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26. 留置权:法定权利。只能是动产。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标的物。
27.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合同从实际
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8. 工伤保险强制险。
29. 建筑工程一切险主体:投保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范围: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突发性事件)。期限:起点:动工日或抵运日,终点:验收合格日或实际占用日。限制: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30.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Z3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31.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32.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3.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34.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抄家)、驱逐出境。
35. 串通投标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强令冒险作业)、重大劳动安
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
1Z3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36. 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范围:1)限额以下小型工程:①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 ②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2)农民自建低层住宅。3)抢险救灾工
程。4)临时性房屋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已获批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注意:办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7.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
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8.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1)一般有效期:3个月。2)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9. 1)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2)恢复施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3)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
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40. 开工报告:1)有效期:6个月;2)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Z3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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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将“劳务分包”改为“施工劳务”,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
42. 1)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2)但是,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
(即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3)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43. 劳务分包不能再分包。
1Z3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44. 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
前30日前。
45. 不予注册的情形: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因
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年龄超过65周岁;
46. 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
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原则上不得更换。除外情况:(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1Z2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47.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
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8. 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1)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9. 可以不招标的工程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抢险救灾、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
或提供的。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过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50. 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51. 两阶段招标:针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第一阶段,技术招标;第二阶段,报价招标。
52.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
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53.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54. 澄清、修改和答疑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55. 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56.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57. 资格预审开标前不合格:不得参加投标;资格后审开标后不合格:作废标处理。
58.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59. 评标: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2)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3)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二;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60. 否决投标: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投标文件没有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61. 中标: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62.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招标人与
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63.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
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履约保证金:上限10%。
64. 开标日=截标日=投标有效期的起始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的起始日。投标有效期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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