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

目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业务公证收费 【发文字号】皖价服[2008]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8.01.02 【实施日期】200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2008〕5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重新公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公证服务收费具有非营利性和垄断性等特点,属重要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本次公布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原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适当的修订,取消、归并和新核定了部分收费项目(见附件1)。收费标准中有幅度的,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提供公证项目服务的复杂 1 / 3

程度,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标准。

三、近几年来,随着我省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涉外公证业务稳步增长。为规范涉外公证收费,对涉外民事公证中的经常性业务项目专门制定全省统一实行的收费标准。公证机构出具上述涉外民事公证书,不出具译文本的,按80元/件收取;应当事人要求出具外文译本的,公证机构另收取译文费,其中英文译文费按80元/件收取,其它语种按80-120元/件收取;需要对公证书外文译本与原文相符再次公证的,其公证费、译文费减半收取,即公证费40元/件,译文费,英文40元/件,其它语种40-60元/件(见附件2)。

四、公证处应根据其机构的不同性质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各市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公证服务减免收费的具体措施。公证处有义务对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及扶养、赡养协议等与社会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提供法律援助。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对公证机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立名目以及重复、分解收费等乱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七、此前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安徽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安徽省部分涉外民事公证项目收费计算分解表

二○○八年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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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徽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序号 一 公证证明事项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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