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兰机场诉中铁十二局《再审申请书》

海口美兰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申诉案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 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机场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先华,董事长。 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国际机场。 委托代理人:赵振华,律师。 联系方式:13907598201。

再审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铁十二局)。 法定代表人:金普庆,董事长。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130号。

再审申请人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琼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179条第一款第一、二、六项之规定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诉讼请求:

1、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琼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2、改判机场公司支付中铁十二局工程款7,826,170.38元; 3、依法判令中铁十二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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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中铁十二局先后承包了机场公司土石方、机场场道道面、河流改道等工程。合同履行期间,海南省定额站于1996年7月陆续公布的调整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基价的文件(简称?96调差文件?)。工程结算时,中铁十二局要求按该文件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原判决予以支持。申请人机场公司不服,认为:原判认定没有全面审查据以定案的相关证据,对 ?96调差文件?的性质认识不当,判决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一、原判决认定:按?96调差文件?,调整合同价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见附件1判决书第12页倒数第10-3行),缺乏证据证明。 第一、按土石方工程合同的约定,中铁十二局按?96调差文件?调整合同价款,必须书面通知机场公司和得到机场公司的批准,但中铁十二局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双方没有形成合意;

1995年10月20日,机场公司和中铁十二局签订ML-(95)JA-014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见证据1),该合同的第16条第4款约定,当?海南省定额站公布的价格调整及其有关文件规定?时,中铁十二局可以要求调整合同价款,但同时约定,中铁十二局?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十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即机场公司)和监理单位,甲方和监理单位批准后通知乙方。甲方和监理单位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见合同第6页第9行-11行)。这是关于中铁十二局调整合同价款要件的约定,明确约定调整和变更合同价款还必须经双方另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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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在诉讼中,中铁十二局没有提供在?96调差文件?公布后其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和机场公司同意调整合同价款的相应证据。实际情况是: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是执行海南?90定额?。?96调差文件?(见证据2)公布后,政府部门在不同场合,明确美兰机场工程不适用?96调差文件?调差。省领导汪啸风省长于1996年11月5日明确批示?同意?不适用?96调差文件?(见证据3)。中铁十二局知晓该事实,故没有依约提出调价要求,机场公司也不同意调差。按?96调差文件?调整合同价款,双方没有形成合意。

第二、关于机场场道道面工程的合同约定:是否适用?96调差文件?待政府决定,原判决遗漏了该合同的不同约定。机场场道道面工程价款结算不适用?96调差文件?是双方的合意。

1996年10月10日,机场公司和中铁十二局签订的ML-(96)JA-013号《海口美兰机场场道道面工程施工合同》(见证据4)。该合同是在海南省定额站公布?96调差文件?后签订的。该合同第17条第1款约定:工程计价依据是?国家民用航空机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和参照执行海南省市政工程取费标准琼建定(1994)22号及市政工程中砼道路的调差系数琼建定(1996)15号。其他均执行1996年7月正在实施的有关定额文件(省政府明确规定甲方不执行的文件除外)?(见合同第6页第6-9行)。这明确约定,是否适用?96调差文件?,待省政府决定。1996年11月5日,汪啸风省长批示同意美兰机场工程不执行?96调差文件?。2003年,海南省建设厅以琼建管函(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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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号公函形式再次予以明确(见证据5)。因此,机场场道道面工程价款结算不适用?96调差文件?是双方的合意。

第三、关于河流改道工程的合同,明确约定排除适用?96调差文件?。

1997年3月4日,机场公司和中铁十二局签订的ML-(95)JA-014(补)号《海口美兰机场土石方工程变更合同价款》(见证据6)。该合同是在省领导批示不适用?96调差文件?后签订的。该施工合同第3条第1款约定机械台班费执行:?……能源水规(1991)1272号关于颁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的通知,水建(1994)284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明确排除适用海南定额站 ?96调差文件?。

第四、新证据海南同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月度施工统计报表》及审核记录的《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土石方工程施工统计报表审核报告》证明: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达成按?96调差文件?变更合同价款的共同意思表示。

中铁十二局在原审中提供了全部的《月度施工统计报表》和工程签证记录等证据。《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第18条关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第1款约定:\甲方根据其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确认支付工程价款后10天内支付工程款……”(见合同第6页倒数7行—6行)。如果在?96调差文件?公布后的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按?96调差文件?调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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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价款,中铁十二局报送给机场公司的《月度施工统计报表》以及机场公司对月度施工统计报表的《审核记录》必有体现和记载。机场公司委托海南同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月度施工统计报表》和《审核记录》进行了鉴定(见证据7:《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土石方工程施工统计报

表审核报告》),鉴定结论证明,?96

调差文件?发布后的合同履行期间,

双方除对部分油料给予适当补偿外,仍执行原来的定额单价和取费标准,没有按?96调差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二、原判决遗漏了另一项基本事实:海南省定额站作出的《工程结算书》中关于?由于美兰机场机械调差费遗留问题尚未确定,故本结算机械调差暂予单列,待请示省政府后再行处理?的意见,以及双方合同中关于?发生分歧,由海南省定额站作出仲裁,且为终审裁定?的约定。该项遗漏导致了原判决割裂了合同约定和政府文件之间的联系,导致了原判决作出执行海南省建设厅琼建管函(2003)218号文没有合同依据的错误认定。

原判决认定:机场公司以海南省建设厅琼建管函(2003)218号文为依据,不适用?96调差文件?,调整合同价款,不符合合同约定?(见判决书第12页倒数第1-3行)。原判决作出如此认定,其原因是遗漏了双方共同接受海南省定额站对争议的裁决的约定和海南省定额站将最终裁决权上交给了省政府部门的事实。

《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第16条约定:?当甲乙双方对工程预算价格发生分歧时,由海南省定额站作出仲裁,且为终审裁定?(见合同第6页第12-13行)。《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机场场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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