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2018年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73元/年(最新为:2018年江西省政府工作报告31198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117元/年(最新为:2018年江西省政府工作报告13242元

3、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17696元/年 4、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9128元/年

5、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7470元/年,4789元/月,157元/天 6、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6868元/年,3072元/月,101元/天

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20元-50元/天。 4、后续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1198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242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1198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242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1198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242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6、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计算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8、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7696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9128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7696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9128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7696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9128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7696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9128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9、鉴定费

根据鉴定费票据确定 10、交通费和住宿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住宿费=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100元/天×住宿天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丧葬费= 上一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即28735元 13.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1198元/年×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3242元/年×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1198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3242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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