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

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鲁国土资发[2014]1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4.03 【实施日期】201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14〕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4月3日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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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报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工作,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农民安置、农村发展、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四条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稳妥推进。试点项目应当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有关规划相协调,先易后难,量力而行;

(二)依靠群众,尊重民意。试点项目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

(三)明晰产权,维护权益。试点项目应当坚持先确权后实施,先安置后拆迁,切实 2 / 3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试点项目应当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标准,推进居住向社区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就业向小城镇集中。

第五条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的工作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列为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区内各村庄书面同意拆旧建新的村民达95%以上;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三)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复垦潜力较大; (四)拆旧建新所需资金有保障;

(五)符合国家、省下达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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