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补充安全管理协议书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补充安全管理协议书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 补充安全管理协议书

建设单位: (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简称乙方)

甲方将以下所列的工程施工项目承包给乙方,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以确保施工安全,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1、工程施工项目:黑龙江省肇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 2、工程地点:肇东市铁东九中东路东侧陶粒二期南侧肇兰新河西侧。

3、工程建设规模:本工程设计总处理规模为1000t/d,分期建设。本期工程建设规模500t/d,年处理垃圾18.25万t,配置1台500t/d炉排炉式垃圾焚烧炉和1台额定7.5 M W(最大9MW)的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烟气净化系统采用“SNCR+半干法+干法”工艺,即“SNCR+半干法旋转喷雾化脱酸反应塔+消石灰干粉喷射+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年运行时间不小于8000h。预留二期扩建场地。

4、本协议有效期同《建设项目管理合同》(合同号: )期限。 5、甲方安全责任:

5.1、工程项目发包前,甲方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乙方施工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5.2、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且具备下列条件:

5.2.1持有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管理资质证书;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有施工简历和近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5.2.2 督促乙方检查参建各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及持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5.2.3 督促乙方检查参建各方配备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5.2.4 督促乙方检查参建各方应有的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包括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制度。 5.2.5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者设有兼专职安全员。

5.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开工前督促乙方必须对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及文明施工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交底记录,并经双方交底人员签字。

并要求参建各方事先制定施工方案,明确“三措”(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木措施),经甲方工程项目主管机构和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5.4、不定期检查参建各方施工现场,对参建方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对严重违章的行为立即勒令停止其工作。 6、乙方安全责任:

6.1 审核参建方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及持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6.2 审核参建方配备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6.3 审核参建方应有的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包括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制度。

6.4 乙方监督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制订施工方案,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好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甲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安监和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6.5、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6.6、工程开工前,乙方必须组织参建方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需调换工种、增补或调动人员者,在上岗前均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安规考试,并报给甲方安监部门备案。参建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

6.7、乙方负责检查参建方工作人员必须无妨碍工作的病症,否则不得参与工作。已注册的工程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6.8、开工前必须对安全技术和作业环境的危险性作全面安全交底并结合学习有关规程制度,使全体施工人员均应掌握工程特点、施工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及(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等有关规定和甲方《执行两票制度的补充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6.9、进行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项目施工时,乙方必须事先组织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从事电气上的工作,一切施工活动都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或工作票)并派员监督。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应制订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甲方审查合格后严格执行。

6.10、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甲方安监部门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施工中一旦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安全监察部门。

6.11、督促各参建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施工工具、器械使用安全,并按国家相关规定为本企业施工人员缴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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