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职称评审文件

位人员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音乐大赛,被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按省级三等奖计分);美术专业协会获奖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美术学科教师举办个人画展或艺术作品展,或以首位人员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美术大赛,被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按省级三等奖计分);体育类获奖是指各级政府以及教育或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比赛奖项;文学作品类获奖按实际获奖级别计分。 级 别 位 得 次 分 1 2 3 4 5 6 7 国 国国 国三 四 省市 市市校校一 二 80 40 30 10 3 2 1 一 二 省 省三 一 二 三 一 二 50 40 20 10 5 2 1 50 40 30 10 5 2 50 40 30 10 5 2 40 30 10 5 2 30 10 5 2 10 5 2 注:①获国家级一等奖前3位或二等奖前2位或三等奖第1位,或省级一等奖第1位者,单独排名列当年所有参评人员之前;②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赋分标准计分一次。

(六)专利

一项发明专利计15分、实用新型专利计5分、外观设计专利计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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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艺术作品

在专业刊物上发表的高水平艺术作品,或在政府部门、专业协会主办的展览或演出中参展或参演的作品,国家级计10分,省部级计3分。

(八)代表作鉴定

申报教授人员提报的3篇(部)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材料,按2位同行专家学术水平鉴定结果取平均值计分。A级计100分,B级计50分,C级计10分。

第十七条 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一)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被学校评为学生工作先进学院的,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办公室主任、辅导员,每次分别计8分、6分、4分。

(二)被评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个人者,按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每次分别计20分、10分、5分、3分。

(三)班级、团支部被评为先进的,辅导员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分别计15分、10分、5分、3分;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和辅导员办公室主任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分别计10分、8分、3分、2分。

同一班级同一奖项多次受奖,取最高赋分标准计分一次;多个班级或团支部同时获奖,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办公室主任,取最高赋分标准计分一次。

(四)在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学生社会实践等单项活动中获得奖励的,个人按国家级、省级每次分别计10分、5分;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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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其组织者的首位人员(按获奖证书组织者排序。获奖证书无组织者排序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加盖公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组织者排序证明)按国家级、省部级每次分别计5分、3分。

(五)学生个人在党委或政府部门及共青团主办活动中获得奖励者,其辅导员按下列标准计分。 名 次 级 别 国家级 省部级 第一名或 一等奖 8 2 第二名或 二等奖 5 1 第三名或 三等奖 3 注:①按比例分配先进,不在计分范围;②获得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荣誉称号者,其辅导员按同级获奖等次平均值记分。

第十八条 实施特色名校工程特殊贡献。

(一)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含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工程技术中心) 类 别 级 得 别 分 省部级 带头人 方向带头人 其他成员 100 20 5 (二)“质量工程”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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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得 次 级 别 分 国家级 省部级 30 20 10 5 5 3 3 2 2 1 1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三)在党委或政府部门及工会、共青团主办的大赛中获奖,指导教师按下列标准计分(多人指导取平均值计分;同一项目年内多次获奖按最高赋分标准计分一次。任现职以来累加计分)。 名 次 级别 国家级 省部级 第一名或 一等奖 15 3 第二名或 二等奖 10 1 第三名或 三等奖 5 (四)“泰山学者”岗位特聘教授计200分,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教学名师计40分,“鸢都学者”岗位首席专家计30分,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计10分。

(同时取得不同岗位或称号,取最高赋分标准计分一次)。 第十九条 其他贡献。

(一)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计15分。

(二)跨专业进修并按进修专业从事教学工作人员计10分。 (三)学校统一安排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计5分。 (四)在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得校级及其以上奖励,累加计分(年内多次获不同级别同一奖项,取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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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分一次)。

级别 得分 国家级 30 省级 20 市级 10 校级 5 (五)学术兼职

国家级学术机构,主席或会长计100分,副主席或副会长计50分,秘书长计30分,副秘书长计10分,常务理事计4分,理事计1分;省级学术机构,主席或会长计50分,副主席或副会长计25分,秘书长计15分,副秘书长计5分,常务理事计2分;市级学术机构,主席或会长计5分,副主席或副会长计3分,秘书长计1分。兼任多项职务者,取最高赋分标准计分一次。

(六)兼职辅导员每年计2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潍坊学院政字?2010?20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 评审推荐 办法 通知 潍坊学院办公室 2012年3月26日印发 校对:仉新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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