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府发[2007]48号 【发布部门】自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30 【实施日期】2007.10.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有关工业发展资金计提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4日)停止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府发〔2007〕48号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出让收支行为,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6〕10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 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3

一、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转让以及改变土地用途补缴的土地价款;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缴的土地价款,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续期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土地使用者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在内的划拨地价款,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二)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土地出让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三)逐步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后,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并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

二、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三)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 2 / 3

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

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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