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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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

作者:刘燕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12期

摘 要 :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主要贡献在于把“如何分配”的问题转化成“如何保持分配的程序和背景正义”并提出了通过社会基本结构的设计做到这一点的设想。根据罗尔斯所提倡的“差别原则”,各国政府需要在再分配的政策中对于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给予更多的关注,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减少由于收入差距导致的社会动荡。这对各国民主社会的建设具有借鉴作用,但是其理论本身也存在相当大的缺陷,分配正义理论是在社会出现不平等、不公正问题之后,为了解决问题而设计的再分配方案。而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是“源”与“流”的关系,再分配在数量和规模上都受初次分配的制约。一旦初次分配出现严重的分配不公 再分配就很难纠正,只有消除初次分配不公正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分配不公问题。然而罗尔斯却忽视了初次分配对公正性的影响,且其分配正义所提倡的差别原则存在内在矛盾性并在实践中缺乏独特的实现手段。

关键词:罗尔斯;分配正义;再分配;初次分配

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2-0004-02

罗尔斯对于分配正义的主要贡献在于,他把“如何分配”的问题转化成“如何保持分配的程序和背景正义”并提出了通过社会基本结构的设计做到这一点的设想。在分配正义理论的阐述中,罗尔斯扬弃了古代的“德性论”的分配正义观与近代的“权利论”的分配正义观,提出了纯粹程序背景正义的分配正义观,强调从每个人的自由平等的发展之需要的角度着眼,解决分配正义问题。然而,这一分配理论是否就是完美无缺的呢?它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又有多大?它为何会遭到如此众多的批判?我们应当如何去评判进而完善这一分配理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分析无疑有助于为各国在民主建设过程中提供理论借鉴。 一、何谓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

罗尔斯提出了两条正义原则:(1)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的一种平等的权利。”(2)差别原则,包括了机会平等和补偿原则,即“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两条原则的地位并不一样,第一条原则高于第二条原则;第二条原则中,机会平等高于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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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配正义的范围和主题。罗尔斯认为他的分配正义论是一种国内正义论。从应用的范围来看,罗尔斯认为可以有三个层面的正义:首先是局部正义(直接应用于机构和团体的原则);其次是国内正义(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最后是全球正义(应用于国际法的原则)。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应用于国内正义的理论,是在国家制度的层面展开讨论。分配正义探讨的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基本的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就包括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之所以把社会基本结构当做正义论考察的对象,是因为它的影响涉及到每一个人,而且自始至终。一个人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他只能是生而入其内,死而出其外”,现实中虽然有许多人可以通过移民的方式,进入一个新的社会,但这毕竟是少数。况且,无论他退出原来的社会还是进入新的社会都受原来的社会基本结构或新的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如果说某些因素对于一个人的人生前景来说是暂时的、偶然的,那么社会基本结构对于任何人都是一种永远存在的背景,他们的存在状态和行为都受基本结构的影响甚至支配。因而,社会基本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安排对于分析社会正义特别是分配正义就是必须的。

2.分配正义的内涵和性质。分配正义是纯粹程序正义,一个纯粹的程序正义可以这样来理解:不存在判定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公平的程序,只要人们遵守程序的规定,那么不管是什么样的结果,这个结果都被看做是正当的。典型的纯粹程序正义的例子是赌博,一些人参加了一系列的赌博,只要他们遵守了赌博的规则,则无论输赢,都是公正的。这意味着,他的理论目的是设计一套分配正义的原则和程序,而不能讨论“如何进行分配”这样的问题。由此可见,分配正义考虑的是通过一种程序设计来保证分配的背景制度的公正性而非直接设定如何进行分配。因而,毫无疑问,分配正义首先是一种经济正义,但是罗尔斯认为他的分配正义理论不仅是经济正义理论,而且是一种政治正义理论。 二、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思考

通过对罗尔斯分配正义内涵的探讨可以发现,罗尔斯分配正义论归根结底是再分配的正义论。它研究的是根据什么对财富和收入进行调整和再分配,以便确保公民之间的政治、经济平等。其理论本身存在可取的一面,但是这一理论最重要缺陷是过于关注在分配而忽略初次分配的正义性。此外,这一理论还带有一定的空想性和片面性。

1.罗尔斯分配正义所提倡的对弱势群体的必要的关注对于当代民主社会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所有的财富和收入都应该平等地分配,但完全的平等是不可能的,因此社会的经济制度就必须按照“差别原则”来安排,即任何不平等的安排都必须适应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在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个人能力天赋的差异确实导致了贫富差距悬殊的问题。这种经济上极度的不平等给社会的安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各国政府也在极力解决贫富差距扩大化的问题。由此可见,一个正义的社会需要实现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的相对平等,对于那些由于自然因素导致的收入不平等政府应当给予关注,为每个人创造平等的争取收入的平台,而不是一味地自由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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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是有关再分配的理论,完全忽视了初次分配制度对正义的影响。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是“源”与“流”的关系,再分配在数量和规模上都受初次分配的制约。一旦初次分配出现严重的分配不公,再分配就很难纠正。只有消除初次分配不公 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分配不公问题。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仅仅关注再分配的公正性,对初次分配规则的公正性不予考虑是其理论的一个重大缺陷。一个国家中出现经济政治不平等需要从源头分析其原因,初次分配制度就是需要思考的因素。初次分配的公正主要是指国民收入作必要的扣除(税收、企业年金)之后在生产参与者之中进行分配,使每位生产参与者取得与自己在生产中的贡献相称的报酬。我们可以将初次分配公平分解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初次分配公平要求国民收入三部分(政府财政收入、企业收入和个人可分配收入)保持适当的比例,并且国民收入三部分的增长保持均衡和协调;第二层次的初次分配公平要求具体的生产企业在对生产参与者进行个人收入分配时要公正合理。如果采取再按劳分配,那么分配公平要求严格按照劳动者所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个人收入的分配,不允许任何人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权力攫取不合理的收入;而在按要素分配方式下,分配公平要求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按照各自在生产中所作贡献的大小进行个人收入的分配。

3.通过分析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内容、要求以及根据,可以发现其中蕴涵着几个困难。首先,差别原则的根据和它的要求之间有矛盾。差别原则体现了互惠性,按“有利于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原则分配,有贡献,有索取,才是互惠。即不劳动、无贡献者无权获得和索取,否则就不是互惠。但是罗尔斯认为,最少受益者有两个规定,一方面他是社会合作者;另一方面他是基本善的需要没有被满足者。什么样的人是社会合作者?他认为是全体公民。社会合作者就包含了基本善被满足了和未被满足的所有公民,而所有公民终身都是正式的、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所有社会合作成员都有权利分享社会合作生产的利益蛋糕。这样,按照罗尔斯的分配理论,就得出一个结论:所有社会成员,不管有没有贡献,凭他们的成员资格,就有权利获得至少与基本善的需要相等的一份。这就违背了他所称的互惠性。其次,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在一些地方不是很清楚,增加了可行性方面的困难。确认最少受益者最大利益就存在困难。我们固然可以通过比较几种体制,选出其中一个在满足平等的自由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的同时,给以最少受益者最大利益的体制,但这只说明了这是有限的几个体制中最好的,未必说明它就是符合最少受益者最大利益的体制。除此之外,如何实现差别原则也是不清楚的,尽管罗尔斯在书中提到最低保障和消费比例税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在现实中早已存在,但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差别原则作为一种理念可能会到一些人的赞同,但是一旦涉及到具体、明白的制度设计时,则难以看到它有什么独特的手段。这就导致了差别原则的实际意义并不像人们想象中那么重要,而制度设计方面的这种缺陷正是造成差别原则不被看好的一个原因。 三、结论

罗尔斯分配正义是纯粹程序正义,他的理论目的是设计一套分配正义的原则和程序,而不是讨论“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它研究的是根据什么对财富和收入进行调整和再分配,以便确保公民之间的政治、经济平等。其理论本身存在可取的一面,他所提倡的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对于当代民主社会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但是这一分配理论也存在诸多的缺陷,最突出的一点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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