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 “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党政机关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主要是指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谋人”不谋事,纪律涣散,贪图享受以及干部“走读”现象严重等。

第五条 在党政机关干部受到问责时,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出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

责:

(一)因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原因,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完成的;

(三)在年度考评中领导班子被评定为“一般”或“差”等次的; (四)不从实际出发、不顾地方财力、违背群众意愿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干部群众反映较大的;

(五)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六)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对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机关作风、行政效能等方面存在的“庸懒散”问题,不及时主动查处而被上级机关发现问责的;

(八)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造成工作损失的; (九)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工作损失的;

(十)对负责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工作思路不清,进取意识不强,长期打不开局面的;工作中搞随意变通,降低质量和标准的;

(十一)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办事拖拉或者有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失误、处臵失当,导致事态扩大的;

(十三)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久拖不决,或者态度生硬、方法简单,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十五)上班迟到早退,外出不按规定请假,擅自脱岗的;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票(基金)或者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十六)在工作人员招考、招聘、录用、职称评定、选拔任用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导致工作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七)在工作中不讲团结、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八)违反政策规定,拉关系、走门子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待遇、资格、荣誉的;

(十九)在年底考评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在民主测评“庸懒散”行为中,被评定为B、C、D等次的;

(二十)散布、传播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信息的;不遵守社会公德,违反职业行为规范,损害职业形象的;

(二十一)用公款超标准、超规格接待的;在外地工作学习中擅自延长停留时间的;用公款旅游的;私自借用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的;公车私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二)违反公务回避、信息公开、宣传、保密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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