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路径 【要旨】
1、当事人对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而是应该先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人民政府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要求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答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政府限期履行处理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案例】
原告张某等44人系重庆市某小区业主,因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张某等44人在多次信访无果之后,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权。
2010年8月5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重庆市某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递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要求被告区政府对涉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予以处理。
被告区政府于2010年8月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但直至2010年10月20日,被告一直未对原告的申请予以答复。原告遂于2010年10月21日向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区政府限期履行处理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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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区政府辩称: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时限为6个月。被告区政府于2010年8月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仍未届满,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理】
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区政府具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要求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后,至今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予以回复。被告辩称已将该争议申请交由国土部门办理,但被告并未举示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理应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其不予处理缺乏法定正当理由,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判决:
责令被告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处理原告申请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区政府负担。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作为本案原告张某等44人的诉讼代理人,笔者就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所涉及的相关几个法律问题简要分析一下,以求教于大方。
一、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 1、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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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①。通俗地说,就是有关主体均主张对某块土地享有使用权或所有权,从而产生争议。
2、土地权属争议的分类
(1)按照发生争议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土地权属争议分为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2)按照所争议的土地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土地权属争议分为国有土地权属争议与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3)按照争议土地权属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土地权属争议分为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与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
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也不论是土地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凡因权属发生争议的,均属于该办法调整的对象,按照该办法予以处理。
3、土地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
土地权属争议第一种表现形式为:争议主体各方均未取得有权机关颁发的有效权属证书(包括土地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争议主体均请求国家有权机关将争议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为自己享有,并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
土地权属争议争议第二种表现形式为:争议主体各方均拥有有权机关颁发的有效权属证书,但权属证书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一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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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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