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更新时间:2012-12-18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普通门(急)诊和产前门诊检查医保待遇,具体标准如下: 一、普通门(急)诊待遇标准 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就诊,并经出示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未成年人及中小学生300元/人·月;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100元/人·月。基金支付比例及个人自付比例如下: 未成年人及中小学生 定点医疗机构 类别 基金支付 比例(%) 个人自付 比例(%) 基金支付 比例(%) 个人自付 比例(%) 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80 基层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 50 50 0 100 20 60 40 未成年人及中小学生可选择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以及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选定医疗机构,在我市指定专科医院进行相应专科疾病门(急)诊治疗,不受选点限制;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选择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作为选定医疗机构。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可到广州医保管理网上查询。 普通门诊选点、改点业务按如下方式办理: 1.首次申办门诊选点的,请携带医疗保险凭证、有效身份证件等按规定在门诊选定医疗机构直接办理,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并贴上近1年彩色小一寸照片一张,具体要求可到医疗机构前台或医保办咨询。 2.参保人原已办理选点手续且新社保年度内不需改点的,无需重新办理选点,可直接进行门诊就医记账结算。 3.参保人原已办理选点手续且新社保年度未在原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如需选择到其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新选定医疗机构办理选点手续。 4.新社保年度已选定门诊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予变更。如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转学升学或选定医院资格变化等情形,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市任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或非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但是,中小学生寒暑假期间、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外地实习等期间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发生的属于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药费,可到我市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由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二、指定慢性病门诊待遇标准 目前,广州市指定慢性病病种有以下17种: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癫痫、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 参保人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后,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每一种指定慢性病每月支付最高上限为100元,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参保人最多可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85 构 其他医疗机构 三、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 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 65 35 15 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门诊特定 起付标准 共付段统筹基金 基金最高 项目类别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非从业居民 老年居民 支付比例 支付限额 (元/月) 480元/居1600元/居急诊留观 民医保年民医保年度 度 医保年度 1120元/居民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尿毒症血透、腹透 与参保人住院的 支付比例一致 无 无 肾移植术后6000 抗排异治疗 肝脏移植术5500 后抗排异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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