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2

及时发出保修通知,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条 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

对质量缺陷责任予以判定。判定时全面审查有关的施工资料、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资料,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检测、钻孔等。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按规定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

有争议的质量缺陷责任,按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

质量缺陷的修补和加固不降低质量验收标准,并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

第四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二)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按规定报批同意后,方可下达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建设部现行规定办理。

(四)凡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处理的,对事故部分及受影响部分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一条 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将根据有关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到二条 工程科质量管理责任人要按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严格遵循管理程序,落实质量责任,否则将根据单位有关绩效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工程科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人因未直接下现场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尤其是未落实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的巡查;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隐患不及时纠正、督促整改;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的文件和资料;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工程科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 对本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质量方面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有违反,也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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