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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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其他。 45. 注册建造师的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属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Z302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p82 46. 招标范围P82:(外国的公鸡)(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7. 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P83(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

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8. 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49. 招标或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50. 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的招标事宜: 1)拟定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2)审查投标人资格

3)编制标底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5)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6)草拟合同;7)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51.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畜肉之

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 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52.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

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3. 开标 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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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开标有招标人主持, 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有投标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咋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中予以拆封宣读。

5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为按招标文件要求密

封的。

55. 评标委员会有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积水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 人数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

的专业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6.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7.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评标委员委员会初审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P87 58.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59.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

人和中标人不得在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0. 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

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6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

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P89

62.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投标宝恒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

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6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64. 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况: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以前,投标人撤回投

标文件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投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投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可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P91

65. 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投标人相互串通招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6. 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就低不就高。

联合体协议: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6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或其他原因

未能提交,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述原因未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P95

68.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

个工作日前确定。

69.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中标项目。

P96

7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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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有效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71. 共同承包对资质要求就低不就高;对内承担责任,对外不承担责任。

72. 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

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分包需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是违法的。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 73. 禁止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

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行为。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74.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P105

75.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两大类。

76. 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

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77. 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 78. 合同的成立一般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的构成要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结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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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79.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80. 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

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P119

8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82.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

理意见。

83.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当事人对建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已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P122

84. 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金额和支付条件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也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权利。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旅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85. 对于“黑白合同”的纠纷,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

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86. 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欠款,不仅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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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事件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未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计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87.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价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

持。

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可约利息、设约按同期贷款利息。

88.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具有违约行为、造成损失后果、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

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P125

89.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

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90. 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赔偿损失不得超过反合同一方订应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

成的损失。

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91. 无效合同的类型: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耗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92.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

质的实际施工人皆拥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93.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嫩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P129 94.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

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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