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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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承担瑕疵担保义务,而承租人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无需向出卖人承担义务。

131.出租人的义务: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义务、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

尊重承租人选择权的义务。

出卖人的义务: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支付租金的义务、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p174 132.运输合同可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承运人的权利:求偿权、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留置权。

承运人的义务:运送货物的义务、及时通知提领货物的义务、按指示运输的义务、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义务、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

133.托运人的权利: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权、任意变更解除权。

托运人的义务:支付运费的义务、妥善包装的义务、告知的义务。

134.收货人的权利: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

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收货人的义务:提货验收的义务、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运费及其其他费用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P178

135.《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存货人或者仓单持

有人预期提取的,应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136.委托人的义务:支付费用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赔偿损失的义务。

受托人的义务: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的义务、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承担赔偿的义务。P181

1Z3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p183 137.所谓夜间是指晚上22点至早6点之间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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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机关、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P184 138.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的

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3)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4)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5)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话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P189 139.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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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P187 140.《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政府进行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 P201

1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

侵犯。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负责管理。 P206

142.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

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Z3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p212 14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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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 (7)参加工伤保险,危险作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施工现场及用具符合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 安全防护服装;

(10)有预防、监控措施与应急预案;

(11)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人员和设备; (12)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144.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向企业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14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

应当与期满前3个月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146.《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或总裁等。 147.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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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5)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7)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8)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9)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11)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2)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3)参加成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4)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P218 148.建设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业绩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人。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149.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如实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50.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的权利:

(1)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4)紧急避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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