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化工投料试车管理办法

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化工投料试车管理办法

第一节 试车条件

第七十四条 化工投料试车的主要任务是,用设计文件规定的工艺介质打通全部装置的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第七十五条 化工投料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必须组织进行严格细致的试车条件检查。试车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精心组织,严格做到“四不开车”,即:条件不具备不开车,程序不清楚不开车,指挥不在场不开车,出现问题不解决不开车。

第七十六条 未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具备条件,化工投料试车不得进行。详见附件4:《化工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节 试车方案及标准

第七十七条 化工投料试车方案应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设计、施工单位参与,引进装置按合同执行。主要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装置概况及试车目标。 2、试车组织与指挥系统。 3、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4、试车程序、进度及控制点。 5、试车负荷与原料、燃料平衡。 6、试车的水、电、汽、气等平衡。 7、工艺技术指标、联锁值、报警值。

8、开、停车与正常操作要点及事故应急措施。 9、环保措施。

10、防火、防爆、防中毒、防窒息等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11、试车保运体系。 12、试车难点及对策。

13、试车可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4、试车成本预算。

第七十八条 化工投料试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试车必须统一指挥,严禁多头领导、越级指挥。 2、严格控制试车现场人员数量,参加试车人员必须在明显部位佩戴试车证,无证人员不得进入试车区域。

3、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操作法进行,试车期间必须实行监护操作制度。

4、试车首要目的是安全运行、打通生产流程、产出合格产品,不强求达到最佳工艺条件和产量。

5、试车必须循序渐进,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试车。

6、仪表、电气、机械人员必须和操作人员密切配合,在修理机械、调整仪表、电气时,应事先办理安全作业票(证)。

7、试车期间,分析工作除按照设计文件和分析规程规定的项目和频次进行外,还应按试车需要及时增加分析项目和频次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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