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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洞、通道监理控制要点
一、规要求
1、圆管涵及倒虹吸管涵 1.1一般要求
1.1.1在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的有关施工方法和施工安排的书面报告,只有在获得监理人的批准后,才能开工。
1.1.2承包人应按图纸确定的排水构造物的位置和高程,进行施工放样测量,并经监理人核准。
1.1.3排水构造物的基槽开挖和回填,应按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当混凝土砌体的砂浆纱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时,方可进行回填。
1.1.4排水构造物的基槽底面均应夯实到图纸规定的压实度。若基槽底面的地质状况与图纸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和加固措施,经监理人审核批准后进行地基处理。
1.1.5中软弱地基上修筑涵洞时,应在软基处理达到图纸规定及监理人批准的沉降期终了后进行。
1.1.6为防止排水构造物的基底冲刷,承包人应严格按图纸要求施工。若监理人根据实际地形指示增加基底深度,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
1.1.7涵管工程防水层的设置应按图纸进行,防水层材料应符合图纸要求和规规定,并经监理人批准。涂抹防水层的圬工表面,应先清除粉屑污泥;涂抹工作应在干燥温暖的天气进行。油毛毡、防水纸等防水层,应在涂抹的热沥青尚未凝固时铺设,使防水层和结构物粘为一体。
1.1.8所有砂浆砌体均应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JTJ 041—2000)第13.6节的有关规定进行勾及养护。所有混凝土的养生和表面缺陷修整弥补,应按照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1.1.9所有地面以下的隐蔽工程,只有在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之后,才能掩埋。
1.1.10禁止施工机械直接在涵管构造物上通过,当涵管构造物止方填土高度大于0.5m时,经监理人书面批准,方可通过施工机械。
1.1.11由于承包人未执行上述有关规定而导致排水构造物的损坏和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拆除重建。
1.2预制混凝土构件 1.2.1预制
1.2.1.1构件应按图纸所示尺寸制模,外型轮廓线条应顺直,其端面必须垂直于底面。预制圆管的质量要求见下表。 管节预制检查项目 项次 1 2 3 4 5 检查项目 混凝土强度(MPa) 径(㎜) 壁厚(㎜) 顺直度 长度(㎜)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在合格标准 不小于设计 小小于设计壁厚-3 矢度不大于0.2%管节长 -5,-0 检查方法 按JTG F80/1-2004附录D检查 尺量:2个断面 尺量:2个断面 沿管节拉线量,取最大矢高 尺量 1.2.1.2当构件外露表面宽度小于200㎜时,应用整块模板或在侧(与混凝土接触部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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衬适当材料,使外露表面上不得出现搓板及接缝痕迹。
1.2.1.3所预制构件成品,表面应清洁平整,没有蜂窝、麻面、离析、坑洞、破角或其他缺陷,且无外部涂刷的痕迹。外形轮廓清晰,线条顺直,无翘曲现象。
1.2.1.4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后,才允许脱底模。 1.2.2检验和废弃
1.2.2.1所有预制构件的材料质量、制造工艺及制成的构件,都应在预制场地接受检查和试验,具体的检验或试验项目、标准及抽样数量均应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待检查的成品,另外安放在特定的场地。
1.2.2.2用于试验的预制件,由承包人免费提供,并由监理人任意选择。 1.2.2.3除监理人批准可修复外,具有下列任一缺陷的成品应予废弃。 1.2.2.3.1由于配合比、拌和、浇筑和养生不当而显示出成型不良。
1.2.2.3.2钢筋外露或严重放错位置(用一种补认可的混凝土钢筋覆盖层测定仪检查)。 1.2.2.3.3端部开裂或损坏,致使连接处连接不良。 1.2.2.3.4成品尺寸超过允许偏差。
1.2.2.4废弃的构件应立即搬走,并由承包人自费处理。 1.2.3运输与装卸
涵管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采取防碰撞措施,避免管节损坏或产生裂纹。涵管装卸和堆放工作应用吊车或经监理人批准的吊具进行,禁止采用滚板或斜板卸管,并不得在地上滚动。存放场地的位置和装卸的操作立法必须经监理人认可。
1.3施工要求 1.3.1挖基
1.3.1.1基础开挖应符合图纸要求及本规第404节的有关规定。当在原有灌溉水流的沟渠修筑时,承包人应开挖临时通道保护好灌溉水流。
1.3.1.2基槽开挖后,应紧接着进行垫层铺设、涵管敷设及基槽回填等作业。如果出现不可避免的耽误,无论是何原因,承包人均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基槽的暴露面不致破坏。
1.3.2垫层和基座
1.3.2.1砂砾垫层应为压实的连续材料层,其压实度应在95%以上,按重型击实法试验测定;砂砾垫层应分层摊铺压实不得有离析现象,否则要重新拌和铺筑。
1.3.2.2石灰土作垫层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将混合料的配合比设计报监理人批准。施工中要拌和均匀,分层摊铺,分层压实,其压实度应在90%以上,按重型击实法试验测定。
1.3.2.3混凝土基座应按本规第400章规定施工,基座尺寸及沉降缝应符合图纸所示,沉降缝位置应与管节的接缝位置相一致。
1.3.2.4管涵基础应按图纸所示或监理人的指示,结合土质及路基填土高度设置预留拱度。
1.3.3钢筋混凝土圆管涵成品质量
1.3.3.1管节端面应平整并与其轴线垂直;斜交管涵进出水口管节的外端面,应按斜交角度进行处理。
1.3.3.2管壁外侧表面应平直圆滑,如果缺陷小于下列规定时,应修补完善后方可使用;如果缺陷大于下列规定时,不予验收,并应报监理人处理。
1.3.3.2.1每处蜂窝面积不得大于30mm×30mm; 1.3.3.2.2其蜂窝深度不得超过10mm;
1.3.3.2.3蜂窝总面积不得超过全面积的1%,并不得露筋。
1.3.3.3管节混凝土强度应符合图纸要求,混凝土配合比、拌和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1.3.3.4管节各部尺寸,不得超过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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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敷设
1.3.4.1管节安装从下游开始,使接头面向上游;每节涵管应紧贴于垫层或基座上,使涵管受力均匀;所有管节应按正确的轴线和图纸所示坡度敷设。如管壁厚度不同,应使壁齐平。
1.3.4.2在敷设过程中,应保持管清洁无脏物、无多余的砂浆及其他杂物。 1.3.4.3任何管节如位置设置不准确,承包人应自费取出重新设置。 1.3.4.4在软基上修筑涵管时,应按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对地基进行处理,当软基处理达到图纸要求后,方可在上面修筑涵管。
1.3.5接缝
1.3.5.1涵管接缝宽度不应大于10mm,禁止加大接缝宽度来满足涵长的要求,并应用沥青麻絮或其它具有弹性的不透水材料填塞接缝的、外侧,以形成一柔性密封层。如图纸所示或监理人要求,应再用两层150mm宽的浸透沥青的油毛毡包缠并用铅丝绑扎接缝部位。
1.3.5.2如果图纸规定,在管节接缝填塞好后,应在其外部设置C20级混凝土箍圈。箍圈环绕接缝浇筑好后,应给予充分养生,以获得满意的强度而不产生裂缝、脱落。
1.3.5.3当管节采用承插式接缝时,在承口端应先坐以干硬性水泥砂浆,在管节套接以后再在承口端的环形空隙塞以砂浆,以使接头部位紧密吻合,并将壁表面抹平。
1.3.5.4当管节采用套环接缝时,应按接缝形式分别采用沥青麻絮、水泥砂浆或沥青砂紧密填塞所有接缝,使其稳固、耐久和不漏水。在填塞沥青砂之前,应在圆管的外表面和套环表面涂刷沥青涂层,以增强其粘性,并按图纸所示部位固定捆扎绳,以免沥青砂外漏。
1.3.5.5倒虹吸管宜采用圆管,进出水口必须设置竖井。管节接头及进出水口应按图纸要求进行防水处理,不得漏水和渗水。按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在填土覆盖前应进行灌水试验。
1.3.6进出水口
1.3.6.1进出水口应按图纸所示,采用混凝土或圬工结构修筑;施工工艺应分别符合规相关要求。
1.3.6.2进出水口的沟床应整理顺直,使上下游水流稳定畅通。当设有跌水井和急流槽时,应按图纸所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施工。
1.3.7回填
1.3.7.1经检验证实圆管涵和倒虹吸管安装及接缝符合要求,并且其砌体砂浆或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方可进行回填作业。回填土按本规第404节的规定进行。
1.3.7.2涵洞处路堤缺口填土应从涵洞洞身两侧不小于两倍孔径围,同时按水平分层、对称地按照图纸要求的压实度填筑、夯(压)实。填土方法应按照本规第204节有关规定办理。
1.3.7.3用机械填土时,除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外,涵洞顶上填土厚度必须大于0.5~1.0m时,才允许机械通过。
2、盖板涵、箱涵 2.1挖基
同本要点第1.3.1条的规定。 2.2垫层与基础
2.2.1同本要点1.3.2条的规定。
2.2.2基础应按图纸要求设置沉降缝。 2.3涵洞施工
2.3.1现浇混凝土涵洞的台帽、台身、一字墙如为整体式时,台身和基础可以连续浇筑,也可不连续浇筑。八字式洞口或锥坡式洞口与涵台之间应是分离式。
2.3.2混凝土的涵台及基础分别浇筑时,基础顶面与涵台相接部分应拉成毛面。基础、涵台及洞口建筑(帽石除外)采用石砌时,应符合本规第413节规定的要求。
2.3.3涵台或盖板,可按图纸设置的沉降缝处分段修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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