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资产评估定价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不良资产评估定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资产评估定价行为,合理确定不良资产处置价格,提高处置收益,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是指不良资产项目处置时机成熟时,我行自行或委托评估中介机构对不良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评估意见的行为。评估包括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两种方式。

内部评估是指我行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内部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不良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的行为。

外部评估是指我行委托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不良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价,是指我行以不良资产评估为基础,综合考虑影响不良资产处置价值实现的各种因素,确定一定期间内我行可接受的最低处置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不良资产评估定价实行回避制度。我行员工或评估中介机构与债务关联人(包括借款人、保证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存在关联关系或经济往来的,该员工或评估中介机构不得参与项目评估定价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境内机构自营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定价,财政部委托资产及x银行境外机构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定价参照执行。

第二章 评估对象

第六条 不良资产评估对象包括债权类资产和非债权类资产。 债权类资产包括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含信用证垫款、承兑

汇票垫款、保函垫款和银行卡透支等)、已核销资产,及形成不良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垫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等非信贷类债权资产及其对应的权利。

非债权类资产包括抵债形成的实物、股权、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七条 债权类资产以内部评估为主,评估对象应涵盖可用以实现我行债权资产清偿权利的抵质押资产及权属于债务关联人的有效资产(统称偿债资产)。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委托外部评估。

(一)债务关联人股权结构复杂、内部关联交易多、资产状况复杂、账务混乱的,可将偿债资产整体委托外部评估。

(二)债务关联人资产专属性较强的,可将该资产专项委托外部评估。

(三)债务关联人涉及众多债权人、涉诉案件较多的,可将债权资产委托外部评估。

(四)项目所在行内部评估人员不足、自行评估难度较大的,可将债权资产或偿债资产整体或部分委托外部评估。

第八条 债权类资产拟采用抵债方式处置的,对拟接收的资产要采取外部评估方式。

第九条 评估非债权类资产均应采取外部评估方式。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良资产,可不进行评估: (一)采用直接追偿、诉讼追偿、委托清收、租赁或核销等方式处置的。

(二)债务关联人偿债能力充足,其有效资产价值或现金净流量明显高于我行债权本息余额的。

(三)债务关联人的抵质押资产价值明显高于其对应债权本息余额的。

(四)评估费用预计超过不良资产处置可收回金额,不符合成本

效益原则的。

(五)上市公司可流通股股权资产。

第三章 内部评估

第十一条 债权类资产内部评估程序主要包括:组建评估团队、明确评估对象、收集相关资料、确定评估假设、选择评估方法、撰写评估报告等步骤。

第十二条 组建评估团队。评估团队应由两名(含)以上内部评估人员组成。评估团队人员要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时限及评估要求。评估人员应依法合规、独立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的合规性、客观性、公正性。

评估人员优先选择具备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土地估价师等专业资格人员,不良资产项目管户经理不得担任其管理项目的评估人员。对评估人员不足的,可安排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担任:

(一)熟悉资产评估、会计、土地估价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一定的评估技能;

(二)在金融行业从业满3年(含)以上;

(三)从事银行资产处置、风险管理、信贷管理、授信执行、信贷前台客户等岗位工作满2年(含)以上。

第十三条 明确评估对象。评估人员要与管户经理充分沟通,全面掌握资产情况,准确界定资产评估范围,对可用以实现我行债权资产清偿权利的抵质押资产及权属于债务关联人的全部有效资产等均应纳入资产评估范围,防止漏评、错评或重复评估。

第十四条 收集相关资料。评估人员应全面收集与项目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的法律文件、债务关联人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信用情况、抵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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