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

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管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京工商发[1995]23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5.09.13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5年9月13日 京工商发(1995)231号、

京财综(1995)1765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制度》,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1 /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的管理,确保依法收费,依据《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为监督管理社会经济活动,处罚违法经营行为的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费的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合法凭证。

第三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对全市专用票据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和统一帐册管理。

统一印制是指:市工商局将每年全市专用票据的使用计划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并套盖有关票据监制章,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统一编号是指:市工商局对专用票据实行统一的号码顺序。

统一发放是指:市工商局对专用票据实行由市工商局到区县工商局,区县工商局到工商所,工商所到专管员的发放顺序。

统一帐册管理是指:市工商局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对专用票据的帐簿、帐页、报表规定统一的格式、统一的记帐方法和结报方法。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派出机构的领导应重视专用票据的管理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配备专职票据会计,由其负责专用票据的领发、保管 2 / 4

和结报工作。

票据管理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票据会计列财务机构编制,并持会计证上岗,按会计系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六条 票据会计要热爱本职,克勤职守,努力学习,精通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二章 专用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七条 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两类。

定额票据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和贰拾元八种;非定额票据分为集贸市场管理费收据、集贸市场设备租赁费收据、登记费收据、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据、经济合同仲裁费收据、经济合同鉴证费收据、罚没款收据、没收物品收据和收款收据九种。

(一)集贸市场管理费定额票据:对城乡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小额管理费时使用。票额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和拾元七种。

(二)集贸市场管理费收据:收取20元以上的大额市场管理费时使用。

(三)集贸市场设备租赁费收据:用于收取在集贸市场上使用棚台、商亭、柜台、摊位、鸡笼、鱼池、苫布、冷藏柜、库房等设施的租赁费时使用。

(四)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据: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取管理费时使用。 (五)登记费收据:包括企业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和广告登记费收据,用于收取工商企业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广告经营登记费及变更、年检等项费用时使 3 / 4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