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三七分作业

第三章

1.何谓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2·结合生活现象或工作实际列举三个真实合同,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

第一:劳动合同:

有工厂与招聘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运输公司与司机签订的劳动合同;快递公司与业务员签订劳动合同。这些是劳动合同

第二劳务合同

运管局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销售公司与货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生产商与技术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这些情况都是属于劳务合同关系 第三租赁合同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

3·通过一个生活中的合同,说明要约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

根据史上宽《债法总论》第19页:“要约为意思表示,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意思表示之规定,仅因要约尚不能发生当事人所欲之效力,看看国际动态。故非法律行为 。”以及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204页:“传统的大陆法观点认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为 ”。根据这两位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要约不是法律行为,它只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的意思表示。

集体合同要约书 ··总经理:

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为使集体协商工作能顺利进行特发出如下要约:

一、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

1、时间:建议定于 年 月 日进行协商。 2、地点:协商地点建议在 。

二、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 三、确定集体协商代表

四、为便于协商的顺利开展,请企业方最迟于协商会议 前5日内提供上一年度以下资料:

五、请收到本要约书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附: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认定书

说明:如果首席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另附首席代表委托书;如有外聘代表,应另附外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委托书。

工会委员

会 (章) 年 月 日

4·为什么撤回要约的表示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表示到达受要约人处?

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举例说明要约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一规定采取了世界各国通行的“到达主义”立场。依到达主义,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何为到达?应作广义解释: (1)到达受要约人与到达代理人(如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到手到达”与“非到手到达”(送达受要约人所能实际控制之处所,如信箱); (3)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

6.承诺的成立前提是什么?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认为,承诺只能以明示的方法作出,沉默或不作为其本身并不能构成承诺。 承诺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三)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四)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五)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7.承诺何时生效?承诺的效力是什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

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8.迟发而迟到的承诺与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有何区别?

受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但却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而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则是指因为受约人自己的原因导致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及时本承诺到达了要约人,在要约人不承认的情况下,承诺无效,合同不成立。

9.承诺对要约进行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有何区别?

、要约的变更包括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其他内容的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10.招标、投标、定标这三个行为,以及拍卖公告、拍卖竞价、拍定这三个行为,哪个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哪个行为属于要约?哪个行为属于承诺?

属于要约邀请的有:招标、拍卖公告;属于邀约的有投标、拍卖竞价;属于承诺的有定标与拍定。

11.何谓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对合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作了哪些限制?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

合同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事间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式提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要求该条款予说明格式条款具合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责任、排除主要权利该条款效 《合同》 第四十条规定: 格式条款理解发争议应按照通理解予解释格式条款两种解释应做利于提供格式条款解释。

12.《合同法》对合同格式条款作出限制的意义何在?

1、遵循公平原则2、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3、反应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志

13.何谓悬赏广告?悬赏广告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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