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的事例各两个。 一、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案例:
1.代女士1998年2月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代女士为企业财务科出纳,合同还约定“合同的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1998年11月,该企业在其主管部门干预下发出了“关于变动代某工作岗位的书面通知”,将代女士调离财务科到车间当工人。代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2.张女士来到某贸易公司从事财务主管工作多年,期间工作表现良好。随后在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11月,张女士患病,因错过最佳治疗时间,转为慢性疾病,后来时常因其身体状况和病假问题影响工作。该公司领导经讨论认为,张女士目前的身体状况不符合财务主管工作岗位的要求,已经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决定将其由目前的工作岗位调到相对轻松的其他岗位,以方便治疗和休息,相关待遇按照新岗位标准执行。
张女士认为其在公司工作多年,表现良好,用人单位于情应为其保留工作岗位,待其痊愈后继续工作;于理在没有征求她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擅自调整她的工作岗位及待遇,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拒不执行公司的安排。 在双方经过数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该公司以张女士不服从工作安排,属严重违纪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张女士不服,将该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二、 债权让与
1 被告江苏省睢宁县某商场(以下简称商场)欠原告王某借款本息6.5
万元,于2000年8月经法院调解,商场定于2000年10月20日前一次付清。然而,履行期满后,商场没有履行法定还款义务,2001年3月,原告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订下协议以窗抵债
执行过程中,商场与王某于2001年5月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商场自愿将其商场的两个?橱窗?过户给王某所有,折抵欠王某的款项。如果商场于2001年10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息、执行费等计人民币4.75万元,那么商场有权将该?橱窗?赎回,王某必须返还;逾期不赎,王某有权自行处理。”同日,经法院裁定,将商场的该两个?橱窗?归王某所有,王某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 回赎遭拒又成被告
2001年10月22日,商场向法院缴纳了4.75万元的执行款,法院
亦告知了王某,可王某却以过户费没解决为由拒绝领取该款,并于2002年3月再次将商场告上法庭,请求排除妨碍,并赔偿经济损失。 诉讼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王某认为争议的“橱窗”已由法院裁定归其所有,且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被告商场没有按期办理回赎事宜,故产权应归其所有;而被告商场则认为双方不存在房产的回赎问题,橱窗过户只是为债务提供担保,而非真正的转让,现主债4.75万元已消灭,从债亦即消灭,所以,橱窗的所有权应归商场所有。
2 吴玉根挂靠于妙鼎公司承接建筑工程,郁新龙系妙鼎公司工作人员。
2006年12月12日,妙鼎公司与申祥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申祥公司向妙鼎公司承接的宏发电声工地供应混凝土,共计货款为630520元。宏发电声工地由吴玉根实际承建,而与申祥公司的合同协商、货款对账的签字确认等工作均由郁新龙进行。之后申祥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2007年4月28日,申祥公司与锦策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申祥公司将截至2007年4月25日妙鼎公司所欠混凝土制品货款430520元的债权转让给锦策公司,郁新龙于2007年5月6日在该份协议书上签字。2007年5月22日,案外人赵文付向妙鼎公司出具一份由申祥公司制作的承诺书,承诺书表示将妙鼎公司结欠申祥公司的混凝土款500000元转让给赵文付。之后,妙鼎公司分两次将500000元支付给了赵文付。锦策公司因妙鼎公司未按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转让款,故诉请判令三被告支付4305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 免责的债务承担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卖给乙公司67辆汽车,后甲公司按约定交付了此批汽车,乙公司未能如期给付货款,1998年12月25日,丙公司又与甲公司签订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本公司于1997年从你处购车共计67辆,现今共欠款638.8万元整。我公司将在14个月内分期偿还。并写明每月具体偿还的数额。丙公司在该还款计划上加盖公章。1999年5月28日,丙公司与甲公司又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丙公司1997年提车数量为67辆,因欠轿车款638.8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用此批未销售完的车况良好的富康车偿还部分欠款”。还款协议列出用于还款的7辆富康车的车型、发动机号、颜色、价格。丙公司与乙公司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在同一经营场所办公,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
2、1995年华夏公司向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河北代表处借款1935万元,信达公司所属海南代表处为华夏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华夏公司仅偿还本金165万元及部分利息,余款1770万元逾期未还。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 冀经一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信达公司清算组对借款本金177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于1998年被国务院撤销,其河北代表处的资产划归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第三营业部,该部已更名为建行石家庄市裕华西路支行。债权由中国建设银行承接。2003年4月信达公司清算组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冀经一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信达公司清算组应承担该案本金177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已履行了赔偿责任。中国建设银行确认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中国建设银行对华夏公司1770万元的债权本金转移至信达公司清算组名下。
还查明:1993年4月22日华夏公司登记设立时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股东为中直律师事务所(原名称海南中直国际贸易金融律师事务所)和夏小平,投入资金2000元。中直律师事务所由海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主任为李镇虎。1995年7月根据海南省司法厅琼司通(1995)061号文件改制,由合伙形式变更为个体组织形式,主任仍为李镇虎。海南省司法厅琼司通(1995)061号文件批准中直律师事务所章程,该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载明:"由申请人(李镇虎)独立承担本所债务及民事责任"。中直律师事务所于1997年被海南省司法厅注销,注销前无清算记录。
华夏公司在登记设立时,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分行于1993年5月7日为华夏公司出具银行资信证明,证明账户5016468存有流动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原审法院根据信达公司清算组的申请向人民路支行调取该账户1993年5月7日资金存入情况,人民路支行证明该账户1993年5月7日入账2000元,此外4、5、6月无发生往来帐。 海南华夏审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夏审计所)于1993年7月23日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分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为华夏公司进行验资,并出具华验审字(1993)第117号验资证明。华夏审计所1998年改制,改制前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的主持下进行了清算,华夏审计所股东海南华阳有限公司及黄循明、王玉娟、邢福勇、陈明梧、陈应滨、黄振芳、岑昊、萧春莲对华夏审计所剩余净资产进行了分配。
再查明,原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分行与海南省分行合并,合并后的名称为海南省分行
3.何谓债权的让与? 有什么特征?
债权的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特征有:(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
4.债权让与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是在合同中明确的、确实有效的债权; (2)债权让与不改变原合同的内容; (3)债权的让与人与债权的受让人应达成协议; (4)债权应具有可让性;
(5)债权让与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债权让与,转让人应尽通知义务,未尽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债权让与有什么效力?
有内部效力:(1)法律地位的取代。 (2)从权利随之转移。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须的一切情况。 (4)让与人对其让其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外部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转让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 (2)表见让与的效力。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转让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为表见让与。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何谓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什么特征?
免责债务承担是指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其原有的履
行责任被免除。免责债务承担的法律特征有: (1)债务全部移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关系的债务人;而原债务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免除债务的承担。 (2)债务承担为债务人的特定的承受,即第三人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负担,因而对于原债务人的判决,对承担人亦生效力;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也随同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承担人。
(3)债务承担的方法,有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和债务人与承担人订立协议两种。
7.免责的债务承担条件有哪些?
免责的债务承担条件有:
(1)须作为债务承担标的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2)须有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 (3)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须经债权人同意;
(4)债权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应当不违反债务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
8.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什么效力?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有: (1)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什么效力;转于第三人;
(3)附属于所移转债务的从债务亦由第三人承担。
2)债务所附之抗辩权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