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表

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为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落实辐射工作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涉源单位名称)承诺:。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人名)为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人。

二、设置专职机构(机构名称)或指定专人(人名)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三、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

四、建全安全、保安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措施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将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的档案,并定期清点。

六、指定专人(人名)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保管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单独存放,不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物品混存。确保贮存场所具有效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泄漏的安全措施。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及时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七、保证其辐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确保这些设施正常运行。

八、发生任何涉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购买行为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九、在运输或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有专人押运。

十、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放射性废物或及时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十一、对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等知识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十二、每年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十三、建立辐射工作人员健康和个人剂量档案。

十四、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承担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单 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人: 电 话: 日 期:

附件(3)

放射源事故应急和报告制度

1.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发生放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

态可能导致放射事故发生时,应暂停生产;

2. 发生或者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公安部门

(110)、卫生行政部门(112)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电话 或 )报告;

3. 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

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4. 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 (1) 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

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畜禽及水源的污染。

(2) 对可能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

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急救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

(3) 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拆除封锁; 5.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企业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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