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带头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关心集体,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身体健康,具有带领群众发展产业、发家致富能力和正确议事能力,能正确行使村民代表的权利,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对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名单要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村民代表要向其推选户或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六条 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致,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在任职期内连续3个月不履行职责、迁出或调离本村的,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由村民委员会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七条 村民代表的罢免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代表所联系的村民提出罢免建议,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一以上认为代表不称职,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进行罢免。
第八条 因罢免或其他原因村民代表出现缺额时,由村委会组织及时补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随意撤换村民代表。
第九条 村民代表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带头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正确履行村民代表职责; (四)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维护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五)积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村民完成村民委员会布臵的工作任务;
(六)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务公开落实情况; (七)向村民报告村民代表会议情况;
(八)积极宣传、教育村民,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十条 村民代表享有的权利:
(一)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议题;
(二)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失职的行为提出质询,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到会予以说明和答复;
(三)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时,享有表决权;
(四)受村民代表会议的委托,村民代表5人以上有权对村民委员会的某项工作情况进行审查。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第一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由各村党组织具体组织落实,按照党员居住地就近的原则,由每名党员联系5至15户农户。
第二条 根据各村实际,采取党员自愿报名与组织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党员联系户,向群众公告,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工作需要,可每年调整一次。
第三条 党员联系群众的方式
1、登门走访。利用闲暇时间到群众家中进行访问,掌握群众的思想、生活状况,告知村级重大事项和村组当前工作任务,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2、谈心交流。通过建立便民联系卡、设立意见征求箱、开展民情恳谈活动,随时与群众多方面进行谈心沟通,互相交流思想和看法,商讨村组一些重大事项,听取群众意见和心声,收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3、召开座谈会。定期召开由党员和村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通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情况,讨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征求和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党员联系群众的主要任务
1、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乡村会议精神和工作内容,做好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确定的村级事务的解释说明工作,积极为群众答疑解难,动员引导群众支持参与村上决策部署的落实,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2、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经常深入群众,了解掌握群众的情绪和呼声,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3、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充分发挥自身思想先进、致富本领强等优势,及时为农户送去新信息、传达新政策、推广
新技术;带头领办各类专业协会、产业基地和示范园区,带动群众发展产业,促进农民增收。
第五条 积极构建党员联系群众的平台
1、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积极创设党员示范岗、党员服务区、党员服务队等载体,全面开展“联培帮带”、“三组一户奔小康”、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党员承诺制等主题实践活动,为党员联系群众架起桥梁。
2、建立健全民情恳谈制度。建立落实民情恳谈日、群众接待日等制度,为每名党员统一印发《民情恳谈记录簿》,详细记录恳谈情况,了解群众的思想状况,收集群众对村级事务的意见,让群众更好地了解和参与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
3、组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按照自愿参加、无偿服务的原则,积极开展参加各项便民、利民活动,组织有帮扶能力的党员与困难群众结成帮扶对子,从技术、信息、物资、资金等各方面进行扶持,推动村级重大事项的全面落实。
第六条 村党组织要把党员联系群众工作纳入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及时掌握党员联系群众典型人物和典型事例,对联系群众工作成效显著的优秀党员给予表彰,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七条 镇党委要把党员联系群众工作列入党建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每半年对各村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年终进行考核。镇党委要与村级党组织签订党员联系群众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
民主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村民对村级事务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落实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保障“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农业部、监察部联合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既保证党的领导又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
第三条 村民对村级事务和财务活动的监督形式主要是通过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来实现。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在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监督本村重大事项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程序进行决策实施,监督评议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第四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组员共5—7人组成,应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村“两委”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五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当选条件: 1、遵章守法,公道正派,群众信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