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1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3.21 【实施日期】2011.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
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1]15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围 1 / 2
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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