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应知应会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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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填空题。

1、 新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 起施行;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五年内 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终身 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3、 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6、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7、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8、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9、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4人死亡,8人重伤,500万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3.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

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14.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逾期未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5.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18.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19.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3.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4.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8.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29.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30.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3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35.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36.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7.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39、应急预案是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及其造成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0、应急救援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行动。

41、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包括成了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资料收集、风险评估、应急能力评估、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评审6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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