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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霍线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
工程材料管理办法及采购标准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潼西改扩建项
目”)工程材料的管理,加强对原材料质量的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本项目合同文件及《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创优实施大纲》、《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工程质量控制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克服工程材料使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减少因工程材料质量问题带来的工程质量隐患,规范项目工程材料来源,确保工程使用优良的材料,提高整体工程质量,潼西改扩建项目材料实行准入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材料指用于本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材(钢筋、钢绞线)、水泥、沥青等。
第四条 工程材料选定、进场、存放、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程材料的源头管理
第五条 材料的推荐
各施工单位根据需求,每种材料推荐4~6家生产厂家或品牌,推荐的材料必须附产品合格证书、试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并且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且运输方便,质量稳定,近两年内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无不合格记录及质量事故记录。国内及陕西省内着名生产厂家或品牌优先考虑。
第六条 推荐材料的考察
施工单位推荐的工程材料应对其性能进行试验检测,确认合格后,经驻地办审核报总监办,由总监办组织管理处、项目组、中心试验室、驻地办相关人员共同对推荐材料的生产厂家(代理商)的生产设备、工艺、规模、产品质量、履约能力、社会信誉等进行现场考察。
第七条 工程材料范围确定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材料来源。某种工程材料厂家或品牌的范围确定后,每家施工单位可以在该种工程材料确定的范围内选定厂家或品牌作为本合同段备选材料,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工程材料的选购必须是选定范围内的,未选定的材料严禁进场,否则视为不合格材料。
第八条 实行准入制的材料有:钢筋、钢绞线、水泥、橡胶支座、混凝土外加剂、、锚具等。
第九条 材料的变更
施工过程中一般不得随意更换材料料源或品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更换或调整:?
(一)材料生产厂家无法满足供货要求;
(二)材料生产厂家所提供的材料质量不稳定或无法满足施工需要。 材料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驻地办审核,按以上相关程序重新进行考察确定。
第三章 工程材料的进场管理
第十条 材料进场前,需要把进场关,具体程序如下:
1、每一批材料计划进场时,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做好检验准备,并报告驻地办,在24小时内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到达现场。
2、施工单位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旁站下对原材料按规定频率和方法取样检验,监理工程师也应同时进行取样抽检。施工单位检验合格后按照规定向监理工程师上报该批材料的进场申请资料(附该批材料的材质单和试验检测资料),监理工程师要对申请资料认真审查核对,并根据监理抽检试验结果决定该批材料能否进场使用。
3、当施工单位、驻地办、中心试验室检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中心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为准。若存在严重分歧,由总监办委托具有CMA认证的甲级试验室进行检验,邀请质检部门进行仲裁。
4、锚具、桥梁支座等需要做破坏性试验、外委试验(必须在监理工程师陪同下进行)或其它需要花费较长时间进行的试验,可以采取监理抽检与施工单位自检同步进行的方法。
第十一条 各种原材料的检验要求 1、水泥
(1)每批水泥进场时生产厂家应提供《水泥出厂通知单》和《水泥质量检验报告》,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2)水泥可采用散装或袋装,袋装水泥净重含量为50kg;且不得低于标质重量的99%,随机取样20袋总质量应不低于1000kg;标志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水泥包装袋上应清楚表明:执行标准、水泥品种、代号、强度等级、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标志(QS)及编号、出厂编号、包装日期、净含量。散装水泥进场时应有厂家铅封标志,并应出具与袋装水泥包装标志内容相同的卡片。
2、钢筋和钢绞线
(1)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和钢绞线,必须严格核实质量证明书与实物是否一致。主要查看钢材表面标志(牌号、厂名、规格)和标牌(厂名、商标、炉批号、牌号、规格)。
(2)直径大于1Omm的带肋钢筋表面必须轧印,有清晰可见的标志,内容包括牌号(等级号)、厂名、尺寸。
3、沥青
(1)每批沥青进场时生产厂家应提供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证明书,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2)每罐沥青运输车到场时必须有厂家铅封标志,并应出具与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证明书内容相同的卡片。
4、石灰
进入施工现场的石灰必须提交质量证明书,证明书上应注明厂名、产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