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水办(2003)1号 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

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其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水利部、省档案局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项目档案是指经过鉴定、整理、归档后的项目文件。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整理项目文件。

第四条 在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中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提交相应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以及相应所承担的提交文件的管理、归档责任。

(一)设计合同。应明确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档案的套数。凡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应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留作竣工图用的施工套数(包括必须套数和主管机关要求套数),以及因修改

设计需要增加新图的责任;凡由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可单独签订竣工图编制合同。

(二)施工合同。应明确施工单位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竣工档案的内容、套数、时间、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三)监理合同。应明确监理单位对竣工文件审核和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应交应与项目的立项、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完整、准确、系统的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同时也适用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 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 各级水利基本建设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第九条 水利项目档案工作的进程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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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合同)时,要对水利项目档案(包括竣工图)的质量、份数和移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单元与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和阶段工程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与整理质量,并在验收后,及时整理归档。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尾工的归档工作,应在尾工完成后的1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在各阶段工程质量评定和竣工时,水利项目档案(特别是竣工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鉴定验收;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项目档案归档任务和项目档案未通过专项验收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质工程。

第十一条 水利项目档案的整理质量是衡量工程(项目)勘测、设计、研究、施工、监理等单位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关单位在未完成归档工作(办理移交手续)前,建设单位不得返还其全部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项目档案归档质量优良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建设管理单位可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人员应将本职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工程的各项文件材料按档案部门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各单位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将此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未完成项目档案归档任务的,不算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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