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卫生局关于限期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通告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南卫法监[2007]36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7.04.19 【实施日期】2007.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卫生局关于限期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通告
(南卫法监[2007]36号)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第46号令)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已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07年3月l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重新核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我局对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工作已于2007年元月份开始。目前,大部份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单位已按要求办理了《放射诊疗许可证》,但仍有少数单位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工作,现将有 1 / 2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按照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以下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1、凡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及自治区卫生厅直管的医疗机构到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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