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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开征所得税法律分析
作者:张 硕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02期
摘要: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网络游戏产业的兴起提供了强有力的契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真实交易是网络游戏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虚拟货币交易所获的收益可以说是一个巨大的潜在税源,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开征所得税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同时对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2-0224-01
1 虚拟货币交易开征所得税对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冲击 1.1 纳税人身份难以确定
虚拟货币交易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玩家与官方网站之间的交易,此种模式纳税人身份很好确定,即该游戏的运营商即为纳税人;第二种交易模式是玩家与非官方网站之间的交易。该种交易又分为玩家与玩家之间的交易,玩家与“打币工作室”之间的交易两种。第二种交易模式的交易途径又分为两种:一是私下交易,二是在虚拟物品交易平台中交易。私下进行交易的玩家,税务机关无从查起,无法发现,从而使得纳税人的身份无法确定。另外,在虚拟物品交易平台中进行交易的双方,卖方仅以网址存在,其真实姓名、现实所在地在网上并不显现,这便为认定纳税人的身份提出了一个不容回避的立法难题。 1.2 纳税人收益难以确定
虚拟货币交易的卖家所获得的收益分为两类:一类是网币倒爷与玩家之间的交易,因存在中间的收购环节所以收益很好确定,即,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所得与其收购的成本的差额;另一类是打币者将生产的“货币”直接出卖给玩家。在此种情况下,纳税人的收益便难以确定。因为打币者在打币的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不同的游戏,不同的等级,打币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打币的成本很难确定,虚拟货币本身所承载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也很难确定,所以纳税人的收益也难以确定。 1.3 纳税依据不易收集
虚拟货币交易给税收征管和稽查带来严峻的挑战,在传统经济环境下,企业纳税的主要依据是企业财务帐册、财务报表等一些书面凭证,而这些凭证在无纸化、数字化的网络经济中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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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可寻。玩家之间在私下交易的过程中一般不会留下任何交易痕迹,因此税务机关对此类交易记录无从提取。在虚拟物品交易平台中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卖家可以在网店中标明价格,留下联系方式,私下完成交易;或者在店铺中标明赠送,留下联系方式,谈妥价钱私下交易;或者在交易平台中完成了交易,卖家可以随意更改交易记录而不留痕迹,上述几种交易情形均不会在交易以平台中留有痕迹,这便给税务机关征管和稽查带来难度。 1.4 虚拟货币交易课税欠缺必要的法律支撑
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是以现实商品的真实的物理实体交易为依托制定的,对在真实世界中产生的实体物品交易的收益课税,但是,由于现行税法的现实世界及实体物品交易的局限性,使得其在面对虚拟的、数字化的虚拟货币交易时显得无能为力。现行税法课税对象的内涵与外延的局限性使得虚拟货币交易课税在现行税收法律制度面前欠缺法律支撑。 2 确立网游虚拟货币课征所得税的应对措施
面对网游虚拟货币交易环境下中国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将从四个方面来寻找应对措施。
2.1 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
在虚拟货币交易日趋产业化的今天,虚拟货币交易均以非实名制进行,且交易过程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如果纳税人不主动进行税务申报,税务人员面对虚拟货币交易将无从查起,更不用对该收益征税了。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纳税人真正从内心体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从主观上扭转纳税观念,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使虚拟货币交易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申报机关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真正掌握虚拟货币交易双方的交易动向,虚拟货币交易纳税不再是空谈,。 2.2 加强网络监管
虚拟货币交易是以网络为交易媒介,买卖双方一般采用网络交流私下交易的模式,这便为税务机关征税带来阻碍,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对互联网络的监管力度。
首先,国家应出台一条“严禁虚拟货币私下交易”的法规。即,承认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要求无论是哪一种虚拟货币交易模式均必须在网上诚实的进行,做到诚信交易,并且如实记录每一笔交易,严禁删改,并将真实交易记录备份交由虚拟物品交易平台统一管理,以便日后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其次,要求交易双方均采用实名制。因为在虚拟世界中一切都是虚幻的,在虚拟货币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均采用的是网名,这使得税务人员在稽查、征税时很难确定纳税人身份,所以采用实名制可以使税务人员确定纳税人身份同时解决了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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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加强交易双方以及虚拟物品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卖方如不遵守法律规定,私下交易,不保留交易记录的,达到《刑法》偷税罪标准的,以偷税罪论处并处罚金,未达到的,国家应出台相应的罚金比例标准,处以罚金;对买方来说,应拒绝一切非网络交易,对卖方起到监督作用,如买方没有尽到监督义务与卖方进行私下交易,卖方交易所获收益数额达到偷税罪标准的买方应以偷税罪共犯论处并处罚金,未达到标准的则按前面提到的针对卖方的处罚方式处罚;对虚拟物品交易平台来说,主要起到监督与保留交易记录并制作备份的作用,如未尽义务将处罚金,并将其公布在不诚信交易平台的黑名单中。这样便加强了三方的法律责任,使虚拟货币交易环境更健康,交易更安全,税务机关征税更便捷。
2.3 建构适合中国的虚拟货币交易税法
虚拟货币交易虽然属于新型的交易模式,但是其本质上与传统商品交易相似,这就要求中国税收立法机关在构建适合中国的虚拟货币交易税法时无需制定专门的虚拟货币交易税法,只需在现行税法的基础上对一些细节性条款加以修改,扩大现行税法的调整范围,并有针对性的增加某些条款。如,针对虚拟货币交易课税依据不易收集的特点,现行税法应作出明确的修改和规定。应规定税务人员有权查阅虚拟货物交易平台卖家的交易记录,并对该信息记录负有保密义务。此外,网络信息数据具有易丢失的特点,应规定交易平台对卖家交易电子记录的保留期限,并将该信息有纸化加以备份保存,以便日后税务人员查阅,依此课税。遵从税法基本原则,以现行税法为依托对其加以修改补充,以实现对虚拟货币交易课税有法可依,既遵从了中国课税传统又实现了立法经济。
2.4 培养复合型税务人才
面对当前中国税务人员普遍学历低、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老化,对计算机网络运用能力不够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对税务人员进行全面的网络知识和计算机应用技术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从而提高税务系统在网络经济环境下的整体管理水平。只有培养出既懂税收业务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才能应对当前信息化社会的发展。 3 结语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交易是网络游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目前已颇具规模并日趋产业化,高达几十亿人民币的年交易额以及15%至20%的年增长速度均显示出其作为税源的巨大潜能。尽管目前我国现行税法在虚拟货币交易面前存在诸多缺陷,但是,税务机关对虚拟货币交易课税是一种必然,是我国税法未来的发展趋势。在虚拟货币交易环境下,我国税收立法机关应当积极应对,逐步完善中国的税收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光明,周海平.虚拟财产遭遇法律空白[N].天津政法报,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