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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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更好的体现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样板示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依据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二章 预报程序及条件

第三条 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采用预报制度,预报工程项目需在工程开工条件审查达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后,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填写《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预报表》(附件1)及创省级安全生产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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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标准化工地工作计划,经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备案。

第四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向预报工程发放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的“争创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程项目”铜牌,申报项目部必须将此铜牌悬挂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供社会监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五条 预报工程应达到以下规模 (一)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程项目 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及以上;

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8000平方米及以上; 3、单体工业建筑8000平方米及以上; 4、1.5万座(含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5、2000座(含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6、1000座(含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艺术馆; 7、500座(含5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8、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桥梁;

9、工程投资规模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10、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 (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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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体住宅工程2000平方米及以上;

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4000平方米及以上; 3、单体工业建筑4000平方米及以上; 4、8000座(含8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5、1000座(含1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6、500座(含500座)以上的游泳馆、艺术馆; 7、300座(含3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8、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桥梁;

9、工程投资规模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10、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

第三章 工程复查程序及条件

第六条 预报工程在主体完工后进入装饰工程以前报送复查申请材料,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七条 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复查申请材料包括:

一、复查申请材料总目录

二、《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预报表》复印件及《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复查申请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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